准照制度

改『預先許可』與『登記』

2025-07-05

邱潤華回應提問。

【本報訊】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建議根據廣告安裝對公共地方的安全、秩序、環境等影響,以及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要求,將「准照制度」改為「預先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風險較小的廣告裝設或廣告內容更換進行放寬規管,同時明確規定須取得工程准照的安裝情況。

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建議下列情況須受「預先許可制度」規管,而預先許可將不受期間限制及無須續期,由執法部門作定期巡查監管:

針對按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須事前取得由土地工務局發出工程准照的裝設情況,包括:一)廣告/招牌的最高點與道路的垂直距離多於二十點五米;二)靠牆式(即貼牆式)廣告/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十五平方米;三)伸出式(即懸掛式)廣告/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五平方米。

涉及被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範圍內裝設的廣告/招牌。相關裝設需遵循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5條的規定,並在文化局評估及發出可行意見後方可安裝,同時遵守文化局相關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及緩衝區內廣告招牌安裝指引》。

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亦建議下列情況須受「登記制度」規管,申請人在符合廣告相關準則並進行登記後即可進行廣告/招牌安裝:

一)針對在任何建築物以及其牆身、結構或依附物安裝廣告且不屬上述須取得預先許可的其他廣告/招牌裝設;二)於市政街道設施裝設的廣告物,例如街道橫額、燈柱小旗及巴士候車亭廣告牌;三)圍板、排柵、投射廣告以及車身廣告;四)須取得由市政署發出許可占用公地准照的廣告裝設,例如太陽傘、拉帶、櫃台、圍欄、座地架及墩座式廣告物等。

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也建議對於其他風險及影響較小、期間較短或一次性裝設且原則上不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情況,如海報、貼紙、於商業場所的門、窗及櫥窗外側裝設的宣傳性文書等,以及廣告載體中廣告內容的更換,則無須取得當局預先許可或登記,但仍須遵守廣告內容的一般規定。

此外,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建議增加醫療服務及醫療器械廣告的禁止性條款:

一)禁止醫療比較廣告,如治療前後的比較、兩種不同治療方法的比較等,因不同治療個案存在個體上的差異性,其功效及安全性等不能以個體作簡單比較;二)禁止由醫療人員出任涉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產品或健康相關廣告的代言人,因醫療人員對商品或服務較一般人士具更大影響力及說服力,容易讓公眾認為有關商品或服務必然具所推薦的功效或作用。

諮詢文本也建議優化醫療及健康相關廣告的審批程序。醫療服務廣告方面,由衛生局制訂白名單,符合條件的廣告無須衛生局事前審批。保健服務廣告無須事前審批,但須符合廣告一般內容規則,且不得含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效」等醫療內容。保健產品廣告由事前審批改為備案制度,廣告主體須於廣告發布前向當局提交廣告樣本及支持資料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