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議員義務

可停職七至三十天

2025-07-05

日後議員不得透露閉門小組會內容。

【本報訊】是次立會修章修規另一重點是增加對議員的義務和履職工作等規範,訂明其必須在開會時「積極發表意見和建議」、交工作報告,以及不得透露閉門會議內容等。若議員嚴重違反議員義務,更可停職七至三十天。

議員開會要積極提意見勿齋坐

修改建議把議員的「義務」,由現行七項完善至十二項,新增義務內容包括:效忠中國澳門特區,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踐行「愛國者治澳」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履行法定的效忠宣誓:維護立法會依法有序運作;密切聯繫市民;出席全體會議和所屬委員會會議,積極發表意見和建議,參加表決等。

又要求每位議員在每個會期結束後的十五天內交工作報告。另提出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都應組織議員開展培訓和交流,意味議員也要去培訓。除增義務外,也增了一項議員權利,為不少直選議員已在做的「設立接待市民辦事處」。

修改提出,嚴重違反議員義務的議員可被中止職務。任何議員都得向立會主席指出其他議員嚴重違反議員義務,倘主席認可則交章程及任期委員會開展程序,若為是則再交全體會議決,並按嚴重程度處停職期間,最少七日,最多是三十日。

禁議員開會穿帶含攻擊或政治挑釁性內容

議事規則完善上也新增,會議舉行期間,禁止議員使用含有攻擊性或政治挑釁性內容,或有損立會尊嚴的衣物、牌、旗幟、標語或其他物品。

提案者強調,有關優化無損議員表達任何意見的權利,其旨在確保立會的尊嚴和其會議的莊重性,因議會是莊嚴機關,會上討論事宜應以尊重和莊重的方式為之。又稱這也是世界各地議會慣常做法。

議員不得透露閉門會議內容

立會委員會閉門開會素為外界所詬病,以往曾有支持公開會議的議員公開其會議筆記。今次修改訂明,議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閉門進行的委員會會議的內容,而委會主席和秘書除外。提案者指這是更好地落實委會會議具不公開性質。

除對外有修改,對內也有修改,新建議委員會開內部會議毋須通知其他議員。提案者解釋,因委會有需要就日程和工作安排而開會,不涉法案或其他工作討論,故不存在需通知其他議員的理由,並指這是「主流意見」。

列明主席可令擾亂者離開立會大樓

未知是否因應新近的《論盡》記者採訪涉嫌擾亂立法會運作案風波,今回修改也明晰立會主席權限,訂明其為維持立會秩序、紀律及安全而採取適當措施,除原有對任何擾亂會議工作的人的著令離開會議室外,加入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以及令其離開立會大樓。

其他修改還有允如在新冠疫情等特殊情況下可透過立會提供的遠程通訊工具開大小會,還完善一些多年未用的程序規範,包括讉責、表達心意,以及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