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廣告活動法展三十日公諮

2025-07-05

政府為修改《廣告活動法》展開為期三十天的公開諮詢。

修改《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在昨早舉行

諮詢文本提出明晰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準則等。

【本報訊】政府為修改《廣告活動法》展開為期三十天的公開諮詢 (https://pse.is/7u48d3),由昨日至八月二日,該局將會辦五場諮詢會。經科局局長邱潤華提出,爭取在今年第四季將修法草案送交立法會審議。

在昨早的修改《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中,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表示,由於現行的《廣告活動》法律生效至今已超過三十年,隨著各行業經濟活動的更迭變化以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現時的廣告所涉業務內容、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等較以往均出現重大變化。

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著力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需要檢討及完善目前就發出廣告安裝准照的規定,故對現行法律提出修改建議。

是次公開諮詢的主要內容包括明晰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準則、規範新型廣告模式、優化行政審批制度、完善行政監察制度及優化行政處罰制度。

《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建議明確列出屬於禁止性、可識別性或真實性等一般原則的具體規定,亦建議增加列舉構成失實或誤導的主要情況,例如:

一)使用未獲證實或無法驗證的信息構成違反廣告的真實性;

二)隱瞞或遺漏商品或服務相關的重要資訊、使用虛構或偽造的信息等視為欺詐性廣告。

本澳會否引入類似香港的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範,包括刑事監禁的處罰等?邱潤華回應傳媒相關提問時表示,修法的方向是調升罰款,且令制度更簡便,讓業界完成登記後便可進行廣告活動。未來的法律將有保存制度,一旦當局認為廣告活動違法,可以及時遮蔽。至於罰款的升幅,經聽取各界意見後訂定合適的金額。

另外,邱潤華表示,現時所有廣告經過審批及發出准照,在這嚴格情況下,二○二四年,向市政署申請長期廣告准照有二千四百七十二個,車身廣告准照有一千六百一十一個,數量不算很多。在修法簡化程行政序後,實施備案或預先許可制度,期望對業界更加寬鬆可有更多廣告活動的發展。

《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也建議優化《廣告活動》的行政處罰制度,包括明晰不同主體(廣告客戶、廣告公司、廣告中介人與代言人等)應負的違法責任並訂定不同處罰金額,訂明過失違法不免除承擔違法責任,同時亦就繳付罰款的連帶責任規定作出適當的完善及調整。

為進一步加強對違法個案的阻嚇性,以免因僅科處罰款而可能出現阻嚇力不足的情況,尤其防止對社會影響較大或情節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的發生,諮詢文本建議增加附加處罰的規定,包括關閉營業場所、禁止經營廣告業務或從事廣告職業等,讓權限當局可採取更具針對性的處罰措施。

諮詢文本建議也建議在《廣告活動法》內設立勸誡規定,就首次違法、違規個案事件對公眾未構成嚴重風險且不合規範的情況可補正的行為,由當局對涉嫌違法者作出勸誡,指定補正違法情況的期間,在補正後個案將作歸檔處理,既給予涉嫌違法者糾正的機會,亦有助於鼓勵其主動補正不合規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