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資企不受公資法規管

2022-08-23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

【本報訊】現被歸類為公共資本企業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及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政府認為其屬「行政公益法人」,未來不會受正在立法會審議的《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規管。

立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審議《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

委員會關注政府出資逾半的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發展及質量研究所,以及參股約三分一的土木工程實驗室,均採用商業運作模式,也會承接政府外判項目,要求解釋不納新法規管之列。

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只有屬企業性質的才納入規管,此三機構屬「行政公益法人」,即社團性質,將沿用社團或有關行政公益法人的法律監管,故不適用該法。

法案建議以政府出資及控制權去把公資企分三類,為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公共資本控股企業,以及公共資本參股企業,當中前兩者基本適用全部條文,而參股企業則只受部份條文規限。

委員會關注政府對參股企業監管。對此政府代表回應稱,即使是沒有控制權的參股企業,政府都會管理及關注,新法如「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及「營運績效評核」等部份章節條文不適用,但它們仍要遵從《商法典》一般原則的基本職權去做。參股企業也可「參照」規定去公開資料等,而這沒強制性。

至於公資企下的子孫等公司、即法定的「附屬企業」之監管,政府代表謂,這不會是在法律上「穿透式」去管,而是透過在母公司定訂相應制度去做。

法案設五一般原則,包括公共利益原則、效益原則、市場化營運原則等。委員會關注當中部份無法同時在公資企實現,有的是以追求盈利為主,但更多是以公共利益為主。政府代表回應道,這會在企業的公司章程等落實有關原則方向,例如輕軌公司是以運作公共運輸項目則屬公共利益,定價也會以公共利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