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判給準則下的公共採購多維考量

2025-04-05

【正視聽】在4月3日早上的澳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會議上,關於《公共採購法》法案的審議再次成為焦點。此次審議不僅標誌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完善公共採購制度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於如何確保公共採購公平、高效、高品質的廣泛討論。法案中提出的兩種判給準則——整體最有利投標書準則和最低價準則,無疑為澳門公共採購實踐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思考。

整體最有利投標書準則的引入,是此次法案的一大亮點。該準則要求綜合考慮價格、成本、品質、環保特徵、技術支援、保養期等多項因素,並根據各因素的重要性賦予不同的評分百分比。這一做法打破了傳統上“價低者得”的單一評判標準,更加符合現代社會對於公共採購多元化、綜合效益最大化的追求。通過這樣的機制,不僅可以確保採購項目在價格合理的基礎上,達到更高的品質標準和環保要求,還能促進技術創新和服務升級,為澳門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然而,最低價準則的存在也引發了一定的關注和擔憂。雖然該準則適用於品質、條件、性能等高度同質化的採購專案,如日常文具等,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界定“高度同質化”卻是一個複雜而微妙的問題。一旦界定不清,就可能為“價低者得標”現象留下空間,進而影響到採購專案的品質和服務的可靠性。因此,在實施最低價準則時,必須嚴格把握適用範圍和標準,確保採購專案的實際需求與所選標準相匹配。

針對部分議員對於“價低者得標”可能帶來的品質和服務問題的擔憂,法案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其中,對於投標書價格異常低的情況,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並在無法獲得客觀合理解釋時將其淘汰。這一規定無疑為防範低價中標風險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它要求投標人在追求價格優勢的同時,必須能夠提供合理的成本構成和品質控制方案,從而確保採購專案的整體效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此外,法案的審議過程也反映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推進法治建設、提升治理能力方面的堅定決心和積極行動。通過引入更加科學、合理的公共採購制度,澳門不僅能夠有效提升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還能進一步促進市場競爭和產業發展,為澳門經濟的持續繁榮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奠定堅實基礎。

《公共採購法》法案的審議和實施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有助於構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公共採購體系,還能為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當然,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不斷完善和調整相關制度措施,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和社會需求。但無論如何,這一法案的探討都標誌著澳門在推進公共採購制度改革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