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3388號
2023年06月10日
星期六
審計揭內港北泵站建設問題多多
部門各自為政粗疏大意
錯失完善良機
2023-06-10
【本報訊】審計署公布《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計署表示,涉及設計方案的關鍵內容,民政總署和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合作過程反映出各自為政與粗疏大意,對於關乎公帑運用甚至公眾安全的具體技術問題,既不積極謀劃,也不主動作為,導致相關工作錯失了優化完善的時機。
審計報告指出,民政總署於二零一零年提出興建內港北泵站,原定於二零一四年完成,期間曾因相關部門提出文物保護及用海問題等意見而需重新選址,導致未能如期動工。最終,延遲至二零一八年五月正式開展公開招標,判給金額超過一億元,二零二一年才竣工。
審計報告指出,內港北泵站選址的周邊地區,在地勢上屬全澳最低點。
在更換周邊排水管道方面,民政總署只對內港北沿岸下游的排水管道按十年一遇降雨強的排澇標準進行更換,而集水區內其他的排水管道則未有進行更換。在建設箱涵渠及雨水泵房方面,泵房的最大抽排力(即最高排水量)為每秒十四點二八立方米,對應的排澇標準同樣為十年一遇降雨強度。
審計報告指出,二零一八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委託顧問機構就內港南泵站進行研究,研究建議內港區的排澇設施採用五十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
為此,土地工務運輸局確定,內港南泵站採用五十年一遇,而非內港北泵站所採用的十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進行建設。且藉內港南泵站工程,對十年一遇降雨強度排澇標準建設的內港北泵站作出補足。
至於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的選用過程,審計署發現,民政總署在排澇標準選用上,未有諮詢土地工務運輸局或作專門研究,只在完成施工計劃後才交予局方核准。
現行法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有責任對排澇標準進行把關。然而,局方已於二零一二及二零一七年透過兩份研究報告,知悉內港區應採用二十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局方未有將研究報告寄予民政總署知悉。
而且,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上呈行政長官核准同意採用該排澇標準的情況下,在其後審批內港北泵站施工計劃時,對工程只採用了十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沒有提出意見。
市民應該沒有忘記,內港北泵站於二零二一年基本竣工後,市政署提出,等待第一場大雨及天文潮疊加的考驗。結果,六月一日,本澳出現一場暴雨,當日內港北集水區仍出現嚴重水浸。
對於當日的水浸,審計署經分析雨量、水位及內港北泵站運作數據,發現在降雨初期,雨勢不大且箱涵渠尚未滿的情況下,該些已更換的排水管道將雨水排入箱涵渠的速率,低於當時雨水向相關排水管道匯集的速率,說明存在排水能力不足的情況。
另外,審計署曾向市政署查詢當年因應工程歷時多年仍未能動工的情況,是否曾以任何形式向監督實體作出匯報?市政署回覆,由於時代久遠及人員變更,因而未能找到向上級匯報有關情況的文件。
審計意見提出,從是次審計可見,內港北泵站本質上未必能應付未來的長期需求,所投入的公帑未能發揮最大效益。即使現時在內港南泵站作出補足措施,但無法改變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不足的既定事實,只能起紓緩作用,而非應對未來城市發展的妥善處理。
審計署稱:「每項基建均涉及龐大投資金額,同時建設過程往往需要進行長時間的掘路、封路等安排,影響民生之餘,倘在建成後發現不足時,一般難以進行拆卸重建,否則不單止浪費公帑,更會對民生造成二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