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3301號
2023年02月28日
星期二
一般收集民生意見討論政策不涉違反國安法
2023-02-28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表示,「分裂國家」的行為既違反本澳法律,也以分裂國家為目的,例如:發動違憲公投等。一般居民收集民生意見、討論政策議題,例如:討論要否飼養寵物,完全不涉「國安法」的罪行。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簡稱一常會)昨早閉門分析及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簡稱「國安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首次為此法案出席一常會會議。結束後,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藉任何非法手段試圖作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處以十至廿五年徒刑,相關表述有別於現行法律。
政府代表向一常會解說,參照其他地區,一些罪行的犯罪形態呈現非暴力化的趨勢,包括:不按法定程序去僭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發起分裂國家的活動,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去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當中一些手段無需訴諸暴力,故政府建議把非暴力手段列入懲治範圍。
一常會提出:居民表達意見會否觸犯「國安法」?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強調,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是非法的(違反本澳法律),且目的是分裂國家,例如:發動違憲公投等。一般居民收集民生意見、討論政策議題,若不是非法,也不是以分裂國家為目的,完全不涉「國安法」的罪行。
政府代表向一常會提出例子:要否飼養寵物?相關活動純粹是政策討論,目的不涉分裂國家,是與「國安法」無關的。
年前,有團體發起「特首選舉民間公投」,政府指控活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記者提出,假若未來有團體發起「特首選舉民意調查」,讓市民表達某人應否出任特首,這類活動會否屬於僭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公投」有明確法律意義,是公法上的行為,有特定的程序,不是任何一般收集民意都可稱為「公投」。
一常會秘書宋碧琪補充,非法是最重要的,繼之是意圖分裂國家,任何方式只要不涉及上述兩個要件,應該不在「國安法」的範圍之內。宋碧琪提出,記者提出的例子不恰當,因為可能違反《選舉法》。
記者追問:活動就算違反本地法律,不一定違反「國安法」?李靜儀回應,一常會不可能逐一判斷具體個案。並重申,按照立法原意,觸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要有兩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