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1974號
2018年11月01日
星期四
主申請人須年滿廿五歲
經屋提升申請門檻並回復評分制
2018-11-01
【本報訊】政府推出新《經屋法》修改草案,建議提升申請門檻,包括主申請人須年滿廿五歲、各成員至少十年沒擁有物業,但放寬把各項資格要件只審查至揀樓日。另改回用評分排序,但詳細計法未有披露。
資格審查放寬只至揀樓日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律草案。發言人梁慶庭指,為使公屋資源提供予有實際需要的本澳居民,讓資源更公平、合理分配,並經分析研究公開諮詢收集的意見來制訂,提出八方面的主要修改。
草案建議調整申請經屋的資格要件。提出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提高至廿五歲,且要求其為在澳居留至少七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同時新增要求在申請者在申請期滿前一年內,各家團成員須符合至少有一百八十日身處澳門。梁慶庭說,這是一定程度收緊申請門檻。
不擁物業期加至十年
至於關鍵的不得擁在澳門擁有物業的規定修改則有鬆有緊。草案建議有關規定修定為至選擇單位之日,而非現時要到經屋造契之日。不過,另一方面則延長申請日前不可有物業期,由五年加一倍至十年。
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認為,這方面是放鬆了的,相關資格審查只至揀樓日,之後當局不會再審視其是否符合條件,「呢個(修改)係比較合理。你揀咗樓,開始咗你個人生計劃,我哋唔係再鎖你到造契啦」。
未來經屋建至群樓才揀樓
山禮度進一步透露,他們建議未來揀樓時間會在相關項目建築至群樓階段時才進行,因由群樓至整個項目完工約相距一、兩年,讓申請者及家團不用等待太久。
草案同時明確申請人因繼承原因取得居住用途不動產,如其財產價值不超過相應的資產總額限制,可例外處理,不影響資格。又容讓入住經屋十年或受惠四厘補貼十年的家團成員,當其結婚且配偶為澳人可提申請等。另規定配偶即使不在家團申請名單內也要填報收入及資產等。山禮度指,這些都是希望解決之前有的問題,把不合理的放寬。
未交代評分排序具體標準
當然修法重點之一是由現行的分組方式排序改回以評分方式排序。山禮度說,評分標準由特首另以行政法規訂定,會涉及收入、有否長者、家庭成員數、居住環境等多方面去訂定,好讓有迫切需要人士優先。但他未有再具體交代相關內容。
除不會恢復不散隊的當年舊規定外,山禮度重申,法案不會有恆常開放申請之規定,這方面司長羅立文已說明,而且不管法案通過與否,明年一定會開放一次經屋申請,而具體供應數量則留待施政報告時交代。
此外,草案有過渡規定,建議不擁物業期間改至揀樓日、繼承物業例外處理兩規定,是適用於現行獲接納申請者及預約買受人。除此之外,其他大部份內容只適用新人,舊人用舊制。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