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規範「數字虛擬人」 

專家籲釐清權責兼顧言論空間

2026-04-08

【特稿】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就《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內地首次就擬人化人工智能形象建立系統性監管框架。該辦法聚焦權益保護、服務規範與責任劃分,並對未成年人保護設置硬性限制。分析人士指出,香港、澳門面對類似技術與市場風險,需審慎借鑑,但不宜生搬硬套,應兼顧本地法律與言論自由保障。

據官方摘要,該辦法共五章27條,明確「數字虛擬人」為通過人工智能、圖形學等技術生成、具備外貌、聲音、行為甚至「性格」的擬人化形象。法規首次將技術支持者、服務提供者、使用者與傳播平台四類主體納入法律責任框架,並對各類主體列出具體義務。

在權益保護方面,辦法嚴格限制使用他人肖像、聲音與個人信息等敏感數據,規定必須取得當事人「單獨同意」,並允許撤回。任何未經授權生成名人或普通人的虛擬形象,均可能構成侵權。

未成年人保護被列為核心考量

辦法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伴侶」「虛擬親屬」等親密關係服務,並禁止利用虛擬人誘導過度消費、模仿危險行為或接觸不良內容。服務規範還列出多項「紅線」,包括不得用虛擬人繞過人臉識別註冊黑產賬號、散布謠言、提供虛假醫療或金融建議,以及不得傳播血腥、歧視或煽動極端情緒的內容。所有數字虛擬人服務須全程顯著標註「數字人」標識,以保障公眾知情權。

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明確將「使用者」從傳統被動消費者的角色解構,要求對其生成內容承擔相應責任。這一變化意味著普通創作者、直播主或企業客戶若生成具爭議的虛擬人內容,將直接面臨法律風險,平台亦需承擔初審與下架義務。

對於港澳是否應採取類似規範,香港科技與法政界人士普遍認為有必要「參考但非照搬」。香港某大學資訊法李教授指出,內地辦法在保護個人肖像權與未成年人方面設置了明確紅線,值得借鏡;但香港在言論自由與新聞報道方面有較強的憲制保障,監管設計必須避免扼殺合法新聞、藝術或學術使用。「例如對‘顯著標註’的要求要兼顧新聞報導的即時性,對於研究與公平使用的例外也應給予空間。」李教授表示。

須考量法治生態與言論保障

有澳門法律界人士提醒,港澳的法律體系(香港普通法、澳門葡萄牙法系)與內地不同,監管由哪個部門主導、如何執法調整、跨境協作機制如何運作,都是亟需釐清的問題。業界代表則擔心,若直接套用內地標準,可能增加中小創作者與新創公司的負擔。一位本地虛擬人創作公司負責人表示,頻繁的同意管理、撤回機制與鑑定要求,若無配套資源與技術支持,將抑制創新動力。

此外,技術鑒定與取證也是實務挑戰。如何鑑定一個虛擬形象是否使用了某人的聲音或面部數據、如何在跨境平台上快速下架侵權內容,均需建立專門流程與第三方鑑定機構。專家與業界就港澳本地化提出若干建議:首先,可由通訊、個人資料保護與消費者保護等部門聯合發出原則性指引,先行明確標識、未成年人保護與肖像授權的基本要求;其次,採取分級管理,大平台應承擔更高的審查與技術投入,而小型開發者則以簡化合規措施為主;再者,建立第三方鑑定與快速申訴下架機制,並在法制允許範圍內為新聞、學術與創作活動保留合理豁免或試驗空間。

內地新規為數字虛擬人監管提供了首個較為完整的藍本,對港澳具參考價值。但多位受訪者一致認為,港澳在借鑑時必須考量本地法治、生態與言論保障,採取「保護優先、創新適度」的中間路線,以避免一刀切的監管既損害公眾權益,也扼殺本地創意產業的發展。

>>程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