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136號
2025年11月13日
星期四
行會完成討論新廣告法
損國安澳安廣告絕對禁止
2025-11-13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廣告法》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當中建議擴大禁止廣告範圍,新增包括損害中國或澳門特區的尊嚴、安全和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安定和公共利益等的廣告,是絕對被禁止的,違者可被罰最高十萬元。
行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九月四日第七/八九/M號法律《廣告活動》生效至今超過三十五年,隨着各行業經濟活動的更迭變化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如今廣告所涉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類型等方面均出現重大變化。同時,為配合政府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須全面檢討完善現行法律。當局於今年七月四日至八月二日展開公開諮詢,經充分考慮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擬定是次《廣告法》法案。
新法案主要內容有六大方面,包括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優化廣告代言及新興廣告模式的規定、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的規定、優化營商環境、完善處罰制,以及配合政府推進「放管服」的改革方向。
法案建議進一步優化現行的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的廣告內容的規定,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
公開諮詢文本未有提及要優化「被禁止的廣告」。被問到建議新增禁止廣告內容有哪些,黃少澤指這方面會與現行三十多年的廣告法有不同,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則謂,法案列舉一系列情況是絕對性禁止。
徐秀玲舉例建議新增有:禁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關部門名稱或工作人員名稱或形象;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尊嚴、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損害國際組織和其他地區的尊嚴、利益;損害社會安定和公共利益;損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等等。
至於受特別管制的廣告,徐秀玲指如槍械或酒精等基本維持現行相關規定,未有特別大的調整。
法案建議新增規管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的規定。徐秀玲說,只要其與本澳有關聯,如在澳銷售交易,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在澳有營業場所等聯絡地址電話等,都屬本法規管的,收到投訴會處理。
其他建議還有:將廣告物安裝由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廣告物的安裝視乎其高度及尺寸訂定特別規定;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室內廣告及不屬特定地段作廣告宣傳無須取得文化局評估及具約束力意見等。
處罰方面,徐透露,新法罰款原則上分三級,最嚴重的情況,如違反合法性,建議最高可罰十萬元,一般違反建議最高是八萬元,而最輕微的違反則建議二千到五萬元。另新增可糾錯免罰的勸誡機制以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等。
諮詢總結報告:各界普遍認同立法方向
此外,經科局昨早公布《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www.dsedt.gov.mo/public/docs/ALAPC_MAIN/tc/final_report_tc.pdf)。期內收到一百五十五份意見建議,歸納整理出共二千○二十二條意見建議。綜合意見顯示,社會各界普遍認同本次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