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108號
2025年10月11日
星期六
放寬緩衝區工程限制未諮詢
2025-10-11
【本報訊】政府「大膽」提出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但事前沒有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新的法案建議,如商舖位於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的範圍,但不屬已公布的風貌街道內,又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則進行外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須預先諮詢文化局的意見。
政府將向立法會送交《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放寬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的工程限制」。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了在確保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亦一併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
張永春指出,如商舖位於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的範圍,但不屬已公佈的風貌街道內,又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則進行外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須預先諮詢文化局的意見,目的是讓有關店舖可以盡快開展裝修工程。
修法後如何確保文化遺產得到保護?文化局保護文化遺產的能力會否隨著修法而削弱?如商舖外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後與文化遺產保護相違,文化局是否一如以往具有法定權力糾正?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回應,核心保護區域是「風貌街道」,這方面在新的法案中沒有放寬。她又提出,「緩衝區」的商舖過往都可進行外部裝修,只要沒有「大改變」是沒有問題的。市政署已向文化局了解,「緩衝區」的保護主要是樓宇高度沒有變動,由於外部裝修不是拆卸樓宇,不會有「大改變」,文化局表示可以放寬。
現行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列明,「緩衝區」是指維護被評定的不動產(法定文物)的觀感,又或基於空間或審美整合的理由而與被評定的不動產不可分割的自然形成或修築而成的周邊範圍。
而「澳門歷史城區」是指被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且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被評定為具重要文化價值的,由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以及其緩衝區所組成的建築組群,其圖示範圍載於為《文化遺產保護法》組成部分的附件。
現行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一、如為維護和弘揚被評定的不動產而顯示屬不可或缺時,可為該不動產設立緩衝區。二、緩衝區的範圍及內容,由核准評定的行政法規設定。三、為一切效力,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不動產的緩衝區,按《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受保護。
第二十九條規定,為維護和弘揚被評定的不動產,須為其緩衝區設定適當的範圍、限制及制約條件,並可指明在緩衝區內:(一)受不同程度限制的區域,尤其是在樓宇的體量、形態、街道準線、高度、色彩及完成面受限制的區域;(二)非建築區域;(三)須完整保存且可作保養、加固和維修工程的不動產;(四)除非屬特殊情況,否則不得拆除的不動產;(五)屬出售或作代物清償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擬行使優先權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十一條規定,一、判給或發出在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的新建築工程或任何工程、工作的准照,取決於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但室內的改造、保養及維修工程除外;而文化局須自接獲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發表意見。二、發出准照的期間,於接獲上款所指意見前中止計算。三、被禁止進行建築工程的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有權就其損失獲補償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