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餐飲場所准照申請審批程序

2025-10-11

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介紹《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

【本報訊】政府提出新的法案,若「餐飲場所」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僅涉及相對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在獲發登記證明後即可營業。

行政會完成討論《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將原有「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獨一類「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另維持「舞廳」為獨立一類,繼續由旅遊局規管。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指出,原則上,餐飲場所及舞廳均需取得准照後方可向公眾開放,而為優化餐飲場所的發牌程序,經參考《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預先通知及工程准照制度,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僅涉及相對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的餐飲場所適用登記制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即可向公眾開放。

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將重新制定配套法規,優化和完善發牌程序的行政流程,並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按各類場所的實際規管需要,適當放寬場所必須遵守的技術要件。

關於新的登記制度,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指出,市政署將會整理環保局、衛生局、勞工局等部門的指引,並重新發布,商舖完成裝修需得具專業資格認可的人士確定已經符合指引。之後,商戶向當局提交相關資料,審批時間大約需要十個工作日,而隨之發出登記證明另需兩個工作日。

此外,因應社會發展及經濟變化,法案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以加強阻嚇力度;周偉迎舉例,法案建議無牌開業由現時罰款一萬至二萬元調升至二萬至十五萬元。

張永春表示,為貫徹落實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創新理念,持續完善法律制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宜商環境與市場秩序,特區政府在收集飲食業界過去所遇困難及充分聽取優化意見後,對現行法令進行全面檢討及修訂,並重新制定《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

張永春續提出,今次立法務求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儘可能放寬、簡化和完善開設在不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申請及審批程序,以降低業界營運成本及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