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總青委員針對兩通則獻建議

2024-06-24

【特訊】公務人員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就兩通則展開意見收集,提出以下建議:

1. 清晰闡述公職人員的義務

根據《通則》第279條第1款規定,擔任公共職務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專門為公共利益服務,並應以莊重之方式從事其活動,從而為公共行政當局之聲譽作出貢獻。

第2款及續後條款亦列出俗稱“九大義務”的內容。實際上,在判斷公職人員是否違反義務上,目前在多處存在了一定的行政裁量權,例如“為公共利益服務”、“莊重方式從事活動”及“為當局聲譽貢獻”,這些均屬抽象性的不確定概念。又例如在第4款的熱心義務,係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這同樣屬於不確定概念,對於公職人員來說,這賦予當局的權力及裁量權過大。

另一方面,隨着居民對公務人員的期望不斷提高,為配合社會發展所需,建議就公務人員義務的內容更加清晰化和具體化,闡明現今公務人員應有的基本義務和操守準則,以作為公務人員日常工作、決策和行為的重要指引,促使其依法行政、積極任事。讓公務人員對自身所肩負的責任有更深認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施政效能,更好地回應社會的期盼。

2. 全面考慮公積金制度人員的處罰機制

紀律制度的制定當時是沒有公積金制度,這造成了強迫退休的處罰事實上不適用於公積金制度的公職人員,紀律程序處分結果的執行,隨著公積金制度的公職人員成為政府體系內的主要人員,應以公積金制度為核心,重塑處分的執行體系,必要時須配合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一併作出修訂,不同制度之間的處分結果應盡量維持一致。

3. 修訂及增加可處分的違紀事實

《通則》可予處分的事實規範在第312條至第315條,立法技術以一般性概念配合舉例列舉的方式作出規範,但目前所舉例列舉的可處分事實與實際出現違紀的情節存在一定落差,大部分個案均會使用一般性概念來判斷相關違紀行為是需要作出何種處分,因此,建議收集回歸後或近十年各部門的違紀行為情節,以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舉例列舉的事實。

2、 關於《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 強化領導主管人員的道德責任意識

就第二十三條中提及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方面,由於領導人員被賦予一定權能去制定和實現所負責領域的公共政策,若相關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或假作為構成公共利益的傷害,亦需問責。為此,建議豐富領導人員道德責任有關內容,在現行對紀律規範的相關法例,加入道德責任的監管元素。例如,在既定時間內未能達成負責領域範疇的施政目標,需要作出相應解釋,更甚者影響其工作表現評核。藉此強化領導人員的道德責任意識,加強行政文化建設,從而更有效實現所屬領域的施政目標。

2. 找準難點,深入思考,精準完善法律法規

就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擔任資格,法律已明確指出人員須具個人品格及專業操守,切實維護職務的聲譽和威信,維護特區政府的形象,否則不具任職資格。然而,相關規定在履行方面存在一定困難,例如部門不願意履行、部門不清楚如何履行等。為此,結合近年社會的關注點,建議在未來改革相關法規上可從以下四方面出作思考。

其一,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個人道德行為規範應如何執行;

其二,如何把廉政公署、審計署等監管實體的角色屬性和功能融入在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上;

其三,當出現部分領導及主管人員在社會上被指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或假作為,該如何體現民意在問責上的角色;

其四,就紀律程序滯後的問題,可針對過往的案例作出精細分析和檢視,實施精準修改,以期消除“痛點”,疏通“堵點”,攻克“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