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

2023-04-29

【本報訊】《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未有對生物物質(精子、卵子、胚胎)的保存作出規定。政府代表向二常會表示,相關內容將在衛生局局長訂定及公布的技術指引之內。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二常會)昨早閉門分析及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結束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七章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建議醫學輔助生殖的有關個人資料在臨床使用完結後,須在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保存三十年。由衛生局集中處理的有關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資料,尤其有關捐贈人、受益人及出生孩子的紀錄,須保存七十五年。

法案僅規定個人資料的保存,但沒有對生物物質(精子、卵子、胚胎)的保存作出規定。政府代表向二常會表示,衛生局局長將會訂定及公布技術指引,上述內容將會列入指引之內,當局正在研究指引之中。

法案也建議,訂立代孕協議者,最高科處兩年徒刑或最多二百四十日罰金;以任何方式,尤其是透過直接要約、他人或公告,促使進行代孕者,處以相同刑罰。政府代表向二常會表明,若在外地達成代孕協議且在外地生殖,不在法案管制之內。若在外地達成協議且在本澳生殖,屬於違法。

是訂立代孕協議使要受罰,或是訂立且生殖才會受罰;相關的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要否受罰?對於以上問題,政府代表向二常會表示,將會逐一考慮且完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