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輔助生殖

僅限三種情況

因恐或出現商業代孕

2023-04-05

【本報訊】《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容許對胚胎進行科學研究。生殖技術單位若是科研機構都可進行研究,受到衛生局指引規範。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二常會)昨早繼續分析及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見圖);結束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第九條(以胚胎進行研究)規定,為胚胎的預防、診斷或治療,為改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為移植計劃而建立幹細胞庫,或為任何其他治療用途,可對胚胎進行科學研究。

以胚胎進行科學研究僅在可合理預期能為人類帶來利益的情況下允許,經聽取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的意見後,由衛生局對每一科學計劃作出審議及決定。

第九條也規定,僅可使用下列胚胎進行科學研究:(一)被保存且不涉及生育計劃的剩餘胚胎;(二)胚胎狀況不允許以生殖為目的作轉移或保存;(三)在進行胚胎植入前基因檢測中帶有嚴重基因異常的胚胎。使用上列胚胎,須預先取得胚胎原受益人以明確及書面方式作出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法案沒有規定研究胚胎的實體和場所,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不只醫院可以進行研究,生殖技術單位若是科研機構都可進行研究,實體和場所受到衛生局指引規範。

另外,法案第五條(接納條件)列出可以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的三個情況:(一)治療經獲許可提供醫療輔助生殖技術的單位的醫生診斷為不育的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二)治療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子女的嚴重疾病;(三)夫妻或具有事實婚關係的雙方具遺傳風險的嚴重疾病或其他疾病。

為何局限於上述情況才可使用醫學輔助生殖技術,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若不作出局限,可能出現商業代孕、配子買賣、危害接受技術人士生命、影響兒童福祉等。政府不想擴大使用範圍,二常會接受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