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在澳以外作出危害國家行為

都納入懲治範圍

2022-08-23

【本報訊】政府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提出,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納入懲治範圍;執法機構依法可直接向電信商或網絡通訊服務供應商提取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提出多項修改現行規定的建議:

「分裂國家」罪方面,犯罪不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行為。關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侵害對象含國家根本制度及所有中央政權機關,顛覆行為包括暴力以及非暴力非法手段。「煽動叛亂」罪方面,增補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關於「竊取國家機密」罪,作出有關行為即受處罰,該行為如產生實際損害則加重處罰,犯罪人不限於利用職務、勞務身份或執行當局任務的情況。

調整犯罪主體界定方面,「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改為「組織或團體」,「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關於「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制裁透過建立多種聯繫方式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適用範圍方面,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納入懲治範圍。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也提出多項新增法規規定的建議,其中:

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使與「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相關的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

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執法機構依法可直接向電信商或網絡通訊服務供應商提取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並受檢察院定期的合法性審查監督。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確保涉嫌人在較短期間內配合調查搜證。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僅限於開展針對可疑活動及相關財富情報工作的目的。關於假釋、累犯、羈押和暫緩執行刑罰的特別規定,故意犯罪者不得緩刑,屢犯不得假釋,嫌犯強制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