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3144號
2022年08月23日
星期二
非暴力也可懲處
2022-08-23
【本報訊】現時,使用暴力或法律明文的嚴重罪行危害國家安全,才會受罰。政府在今次修法建議,「非暴力」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也屬違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提及,不是所有手段都會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而是非法手段。
按照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除了暴力及列明的嚴重罪行外,「非暴力」不在法律懲處範圍之內。修法之後,「非暴力」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也屬違法。「非暴力」是指甚麼行為?會否變成無所不包?將來的相關條文會否盡數列舉?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傳媒時表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列明的是「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也明確列出「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如下: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破壞交通運輸、通訊或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該等通訊尤其包括電報、電話、電台、電視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縱火,釋放放射性物質、有毒或令人窒息氣體,污染食物或食水,傳播疾病等;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
網絡及堵路也可危害國家安全
「包括香港、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不一定使用暴力或嚴重非法行為,可能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去危害國家安全。」黃少澤舉例,網絡安全、以武力相威脅等都可危害國家安全。並提出,香港堵塞道路、包圍政府總部及立法會使其癱瘓。續稱:「官員無辦法返工,政權就冧喇!」他表示,不是所有手段都會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而是非法手段;將來的條文是「任何非法手段」。
黃少澤也提出,澳葡年代制訂的《刑法典》規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阻止或限制公務機關或公務員自由行使職能,可被懲處;藉暴動、擾亂秩序或喧嘩擾亂公務機關的運作,可被懲處。地區安全都有這樣規定,為何一定要使用暴力危害國家安全才能懲處呢?
當年,本澳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前,政府的諮詢文本提出條文給公眾發表意見;今次修法卻沒有條文,顯得籠統。黃少澤回應,當年沒有參與《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不知道諮詢文本的情況。續提出,按照澳門法律的公開諮詢模式、要求,是不會在諮詢文本提出條文的;只是提出方向、大概的體系,通過諮詢廣納民意,之後形成最後文本。
爭取十一月交立會審議
黃少澤也指出,最後文本必須提交行政會、立法會,立法會是公開的,透過不同形式徵求不同的社會意見。並稱:「各位立法議員都係民意代表,佢哋亦都會充份發表意見。立法會嘅民意代表亦都代表咗澳門所有人本身意見。」黃少澤期望,在十月底前完成及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在十一月初完成法律文本後,希望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