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八月十七日生效

2022-08-13

張永春介紹《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本報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加強施工期間的監察和跟進工作。規定施工期間須每兩個月呈交工程報表。也規定較具規模的工程,未經監察技術員許可不得將鋼筋、供排水網或管道等設施覆蓋。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將與第14/2021號法律同於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根據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發出土木工程准照程序須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詳細規定各項程序。包括申請准照所需的資料、遞交工程計劃的階段、審批計劃的程序和準則、發出工程准照、以及監察和竣工檢驗的程序。

二、增加三項專業計劃的規定,包括防火安全計劃、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和電信系統計劃。另外,明確在最後一份專業計劃獲核准後,視為對審批發給工程准照的申請作出最終決定,該決定等同於核准所提交的全部計劃。

三、簡化流程。新設「預先通知」制度,容許簡單的更改、保養、維修工程透過簡便通知和文件審查即可展開,無須取得工程准照。針對其他更改、保養、維修工程,可在計劃被核准前發給施工期不超過一百二十日的預先准照,容許在核准工程計劃前動工。此外,須取得工程准照的工程,只需提前五天通知土地工務局,無須再提交動工申請。

四、加強施工期間的監察和跟進工作。規定施工期間須每兩個月呈交工程報表,內容包括工程紀錄簿的副本、周邊建築物的監測狀況、已實施工程的測試結果及測量資料等。對較具規模的工程引入工程監察機制,未經監察技術員許可不得將鋼筋、供排水網或管道等設施覆蓋。

五、規範竣工檢驗工作。詳細規定在工程竣工後應作出的檢驗程序及申請檢驗所須文件資料。由行政當局開展興建但並非全部供其自用或賦予第三方使用的樓宇,亦必須進行檢驗。同時,修改檢驗委員會的組成,明確規定消防局負責對防火安全條件的檢驗,規定負責施工的實體必須清理地盤和修復對公共基建設施造成的任何損毀或破壞。新增對更改、保養、維修等規模較小的工程採用簡單檢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