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討論動物診療法

2022-08-0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細則性分析及討論《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完成法案的內部第一輪審議工作。有委員提出及關注到,該法案內完全沒有提及動物診療醫療事故;另外,委員會關注到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和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的設置要求,希望聽取提案人立法原意的介紹。

黃顯輝昨會後表示,委員會完成法案的內部第一輪審議工作;委員關注到法案中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和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的設置要求,兩者作對比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設置比較嚴謹,相關場所不能設於工業用途、商業用途、居住用途、酒店設施、公共設施及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內。有委員會關注到,所指的不動產範圍是指整幢大廈還是場所所在單位?亦有委員提出,若動物商業業務場所不能設於酒店內,酒店能否開展動物寄養服務?而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只要求不能設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內。

另外,黃顯輝指,有委員提出,整項法案中都沒有提及動物診療醫療事故,若沒有相關制度,屆時是否按《民法典》民事責任進行賠償及責任過錯的追討?委員還提出,在臨時制度中,現有經營的獸醫如何證明其連續或間斷從事獸醫活動,以適用法案的過渡安排?

就監管方法,法案列明由市政署監管,黃顯輝指,但法案中獸醫專業委員會也有監察職權,利害關係人也可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若未來有飼主、市民等發現獸醫、動物診療場所有違規時,應該向市政署還是委員會作出投訴?委員會希望提案人作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