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耀鋒上月曾質詢優化申請教育基金工作

2021-12-27

【本報訊】廉政公署近日指出,在資助分析、審批、款項發放和監察等各個環節中,教發基金的意識及作為都存在一定的模糊狀況,致使很多能夠預見或預防的不規則情況發生。在此之前,議員馬耀鋒表示,教育界期望優化基金的各項行政工作,平衡實際運作及規管所需。

繼審計署二零一五年公布《對私立學校財政資助的監察》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https://reurl.cc/n5QRO2),廉政公署近日也公布《關於教育發展基金發放學校發展計劃資助之全面調查報告》(https://reurl.cc/EZqaRn),兩份報告相隔多年,均指出教育發展基金存在不少問題。

上月,直選議員、職業為教師的馬耀鋒透過書面質詢提出「優化申請教育基金工作」。他表示,教育界期望藉教育發展基金、學生福利基金、高等教育基金合併的契機,優化各項行政工作,平衡實際運作及規管所需。

馬耀鋒宣稱,有學校及教師反映,由於基金是以項目方式接受申請的,每一個項目的行政程序包括計劃提交、批准、舉證以及活動後的審查工作,除了政府人員工作壓力沉重外,亦讓教師的非教學工作量增大,往往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相關的行政工作上,增加了教師壓力,一定程度上縮減了給學生輔導和互動的時間。

馬耀鋒也提出,學校往往在未知計劃是否獲接受或實際批給情況時,便需要在申請前進行公開招標工作,讓人感到相關程序不合理。同時,當局在進行項目審查過程時,會要求學校補充幾年前項目的實證資料,由於日子久遠而增加搜證的難度,加大教師的工作量之外,學校最終或因未能補充數年前的資料須退還款項,容易影響學校財政預算。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老柏生回應質詢時表示,關於教育發展基金(教發基金)設立的「學校發展計劃」(計劃)的資助,學校每年年初可為緊接的學年向教發基金提出申請,教發基金審批各項計劃的申請資料,經由權限實體批核資助金額後,教發基金以承諾書向學校通知計劃內各項目的資助金額明細,學校需按承諾書的內容執行。

倘計劃內的申請項目涉及工程、購置設備或境外交流活動等不同類別,均須按資助申請章程的要求,進行書面諮詢或公開招標等程序,學校可於申請期內提交相關文件;或可於教發基金向學校公佈初步資助結果會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經系統完成提交程序;如確實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交,須在開展計劃前,並且不遲於該學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提交程序。

老柏生也指出,為配合未來教育基金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特區政府對自治機構發放資助的相關原則規範,在遵守現行相關資助法規的基礎上,計劃於二一/二二學校年度進一步統整和完善既有的資助運作模式,分階段推行優化措施,因應相關資助法規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運作情況,明確各項資助準則及資助運用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優化學校遞交資助報告及相關退款安排,並以電子化方式加強學校對資助計劃的管理和監察。

同時,亦將編製資助運用手冊,推動學校設立校本監察機制,協助學校依法運用資助,確保公帑的合理運用。基金將就計劃各申請項目的審批和執行事宜,繼續與學校保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