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水斷電是法律手段嗎﹖

2010-07-12

多年來,非法旅館問題不但困擾著有關大廈的居民,也困擾著政府官員。雖然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小組共同打擊,頻頻出動且查獲不少涉嫌經營非法旅館的單位,但始終因法律工具不足,警方沒有權力強行入屋執法查證,或者不能成功檢控。對於非法旅館問題﹐政府似乎束手無策。 後來﹐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原名《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希望堵塞所謂法律漏洞。日前﹐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終於完成對法案的細則審議,短期內將簽署意見書提交全體大會審議。據報導﹐該委員會與政府達成共識,在法案引入「斷水斷電」為重要手段,打擊非法提供住宿的行為。法案文本建議,一旦發現有單位非法提供住宿,旅遊局有權通知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中止其水電供應。 在人們的眼裡﹐「斷水斷電」 的事情﹐是在災難時或者水管爆裂、電站發生事故才會遇到﹐或者是在電影戲劇裡﹐黑社會才採用的手段。總之﹐「斷水斷電」﹐在人們的眼裡不是法律手段。「旅遊局有權通知水、電公司中止其水電供應」沒有法律依據﹕一方面﹐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沒有法律根據去中止住宅單位的水電供應﹐除非有關單位欠交費用或違反與有關公司的合約﹔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也沒有權力調查有關單位是否真的在非法提供住宿。另一方面﹐旅遊局是否有權「通知」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做什麼事﹐包括中止水電供應﹖誰給的權力呢﹖如果法律沒有賦予旅遊局的有關權力﹐「斷水斷電」就不是法律手段。 聯繫較早前當局也是採用「斷水斷電」,作為打擊非法霸佔離島山地的手段﹐讓人覺得政府已經「黔驢技窮」。法案竟然不是好好地研究如何以法律作為手段﹐去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和非法霸佔離島山地這些違法行為﹐而是採用斷水斷電的不正常手段﹐讓愛國愛澳人士感到失望。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和現行的相關法律﹐已經是打擊非法霸佔離島山地的重要法律手段﹐為何還要採取「斷水斷電」 這種不正常手段﹖中級法院在今年二月十一日宣判一宗關於旅遊局打擊非法旅館的訴訟案中表示,澳門對非法旅館的監管並無法律真空,任何未經事先申請行政許可而在私人住宅經營公寓的行為,旅遊部門完全可以引用現行規範酒店經營的法規處罰。 既然中級法院的裁決指在涉及私人住宅內經營公寓活動之監管上,並沒有任何法律真空,那麼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為什麼不將現在已經在實施的法律完善﹐而要採取「斷水斷電」這種不正常手段為重要手段呢?難道將「斷水斷電」合法化﹐就可以禁止某些非法行為呢﹖即使將「斷水斷電」合法化﹐也是很低級的法律手段。 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