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是「利事」抑「累事」﹖

2010-05-10

一天,李太到大廈管理處繳交管理費後,在門口遇見剛下班的看更成叔。 「成叔!我們大廈停車場角落的幾個車位,近幾年來是否也沒有停泊汽車?」 「對呀,李太,那是屬於香港業主所有的!不知何解他們不將車位出售或出租,這樣空置下來未免太浪費了!」成叔突然想起,「咦?李太,妳的兒子好像剛買了新車,想租那些車位麽?不好意思,我們也沒有方法聯絡上香港的業主呢!」 不料李太卻鬼鬼祟祟地低聲說:「不是嘛!車位租金……由你收!」 「啊?我代收車租?那我該如何交給香港的業主呢?」成叔大惑不解地問。 「什麼代收?是直接給你的呀!你既有額外收益,我兒子又有車位可泊,這簡直是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我每月給你五百元,可以嗎?」李太見成叔未有回答,就繼續慫恿說:「六百元?七百元,可以吧?」 成叔搖頭婉拒:「這樣做好像不是太好呢!我還是不能接受。」李太有點氣結回應說:「成叔,錢誰會嫌多呢?過時過節,我給你利是,你不是照收如儀嗎?」 此時,剛巧另一住客方先生路過,他正是大廈小業主會的委員之一,聽見了他們的對話,連忙說:「成叔這樣拒收利益的做法是非常正確的。假設作為管理員的成叔收受利益,唔按規矩辦事,容許他人非法佔用小業主嘅車位,會觸犯受賄罪。」 「受賄?沒那麽嚴重吧?」李太看來不以為然。 方先生鄭重地說:「上月我參加了公司與廉政公署合辦、關於《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座談會,當中提到,凡承諾提供或承諾接受利益,作為違背職務義務的回報,已經屬於違法。妳剛才要求成叔作出違背其公司規矩的行為,就有可能要負上刑責了,這與給他新年利是是兩回事。基於傳統習俗給予新年利是,若無換取管理員作出違反工作規矩行為的意圖,不會觸犯法律。」 聽過方先生的解釋,李太連忙向看更成叔道歉,並表示會多加了解私人領域反貪法律,以免誤墮法網。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