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嚴管官方董事政府代表

2010-05-10

【特訊】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強調,特區政府對以本地區爲股東的公司及專營公司參與管理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活動進行規管,並適時跟進,全面審視、檢討及完善有關制度,體現特區政府的廉潔和問責精神。 朱偉幹指出,第13/92/M號法令除對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的委任、兼任及免職後的迴避作出規管外,還包括對其職務的權利和義務、報酬和特定義務等作出規定。另外,根據該法令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若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不履行法規、章程或可適用之特許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處理事務,將引致民事責任;若作出違法行爲,會喪失職務及在五年內停止履行同一性質之任何職務。 他又表示,本地區官方董事的任命,主要依據有關公司章程所訂定的職務委任期間內履行;而政府代表的委任,則由行政長官的任命批示所載的期間內履行。該等代表的委任及免職,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特區公報內。有關程序是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並不存在「終身委任」制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