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可要求媒體配合宣傳

有侵害新聞自由之嫌

2018-12-25

《國歌法》規定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

【特稿】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現正分析及討論《修改第 5/1999 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俗稱《國歌法》) 早前,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爭取下月完成,逐交給全體會議表決。

本澳的《國歌法》早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獲得通過及生效。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並把這份全國性法律增加到《基本法》附件三中。隨後,特區政府在今年八月向立法會提交修法草案。

新法案第七-C條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並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筆者認為,透過法律規定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本質上是侵害新聞自由之舉。

從專業理念簡言,新聞媒體是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第四權」,本質既非附屬政府,更不是政府的宣傳工具,職責之一卻是監察政府。而且,新聞自由的體現之一就是編採自主,運作不受政治、經濟因素的外來干預。

首要問題:就算是落實全國性法律,有必要把全部條文引用到特區法律嗎?同樣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不是如此。香港政府仍未把《國歌法》草案提交立法會,但是,在三月公佈的諮詢文本中,沒有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

其次,行政長官崔世安常常宣稱高度尊重新聞自由,但是,由他領導的政府在草擬法案期間,有否諮詢新聞團體?據了解,沒有。在提交法案前沒有諮詢,在提交法案後堅持保留侵害新聞自由的條文,談何尊重?

筆者相信,近乎百分百的本澳新聞媒體均自覺作出關於國歌的報道,根本沒有需要透過法律作出規定。惟望主導修法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主動向立法會提出撤回相關條文,以免特區政府再被批評侵害新聞自由。

希望官員主動撤回條文大多是奢望,新聞專業團體的介入施壓必不可少。為何評論員未經求證,在文章中使用脫離事實的表述被法院判處賠償,有團體發出聲明深表遺憾,面對損害新聞自由的法案就默不作聲?

今年六月,警察總局在《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提出,「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說明,當局只是「鼓勵」非民防架構的傳媒優先發放政府重要民防資訊。

對此,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出聲明強調,這是粗暴干預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之舉,極大削弱傳媒發放新聞及監督政府的能力,將會直接影響到公眾知情權,協會強烈要求特區政府刪去相關條文。

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