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25號
2026年03月03日
星期二
三常會續審議國安委法案
2026-03-03
【本報訊】政府將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由相關專門法律進行具體規定,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三常會)上星期三(二月廿五日)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國安委」法案);相隔不足一個星期,三常會再在昨早舉行會議,保安司司長陳子勁等政府代表列席。
會議結束後,三常會主席梁孫旭向傳媒表示,爭取在三月中簽署意見書,而政府已經提供法案修改後的工作文本。
《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也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而「國安委」法案明文,「國安委」有職權對以上活動的開展發出具約束力意見。
今份法案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和意見,以及其他實體根據「國安委」意見而作出的決定,不得申訴及上訴,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對此,立法會顧問提出,按照本澳現行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均是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哪些依據「國安委」的意見而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
政府同意修改法案的相關條文,僅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得申訴及上訴;至於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的意見而作出的決定是否不可申訴及上訴,則視乎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
記者提出,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將來會否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哪些依據「國安委」的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
梁孫旭回應,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特區應該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管理。為了履行相關職責,都需要按照專門法律的規定進行;所以,對於這些事項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管理,將由相關專門法律進行具體規定,並會按照相關規定去執行。
梁孫旭也表示,今份法案規定「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此外,「國安委」法案訂定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開支制度,規定在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政府代表向三常會表示,將會建立嚴格的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特區政府也將按照規定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相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報告將會予以公開。
梁孫旭提及,政府向立法會送交「國安委」的開支報告。至於具體公開甚麼內容,不是由今份法案規範,而是將來由立法會平衡地決定公開哪些內容。
有記者問:誰來監察「國安委」,例如有否違憲違法等等?梁孫旭回應,法案列明「國安委」負責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
立法會法律顧問補充,「國安委」是一個高層次的架構,由行政長官親自擔任主席。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會監察「國安委」內部運作。此外,法律沒有限制行政長官要求審計署或廉政公署針對特定個案進行審計或調查。這些監控機制在「國安委」的設置已有考慮。
另外,政府代表向三常會提出,當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將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及主持會議,如保安司司長也不在澳,則在緊急情況下,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會議。為此,法案的相關條文將作修改,以清楚反映上述運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