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25號
2026年03月03日
星期二
法官決定不公開審訊國安案須國安委確認
2026-03-03
【本報訊】政府修改「國安委」法案的條文,規定法官為保護國家安全利益而決定不公開訴訟前,應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由「國安委」判斷及確認有關訴訟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三常會)昨早繼續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國安委」法案)。
法案提出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具權限法官認為某些訴訟行為將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時,應決定不公開進行。法案也規定,具權限法官認為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時,應該要求訴訟代理人(律師)先獲特別許可才可參與訴訟程序。
政府的最新決定是修改相關條文,規定具權限法官應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由「國安委」判斷及確認有關訴訟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立法會法律顧問向傳媒補充,審訊原則上是公開的。但當法官認為公開審訊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利益而要閉門,先須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詢問公開審訊會否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當「國安委」認定確是如此,法官才可閉門審訊。
之前有傳媒關注,若是不公開訴訟,公眾如何得知法官依據甚麼證據等作出公正的判決?不公開訴訟會否有公開的判決書讓公眾理解?昨早,三常會主席梁孫旭引述政府表示,有關案件的判決宣告將會依法公開,但其中存在國家秘密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內容,依法受到限制,這些資料不予公開。
梁孫旭也引述政府表示,因為存在保護國家安全利益而必需不公開進行的訴訟行為中,嫌犯是獲得一個公平判決的權利,當然也嚴格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嫌犯也依然受無罪推定原則、控辯機會平等原則、辯護原則、調查原則、其他刑事訴訟原則,以及訴訟制度的充分保護。
而且,嫌犯可以親自為自己進行辯護,也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即使嫌犯自己聘請不到律師,也依法獲得委任或指定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確保其受到一個公平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