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修法可更精準表述文物建築保護準則

2025-11-06

【本報訊】《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修改《文遺法》。未來,建築物在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並非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或並非位處風貌街道,若進行外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需諮詢文化局意見。文化局表示,今次修法可以更加精準表述文物建築的保護準則。

現行《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判給或發出在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的新建築工程或任何工程、工作的准照,取決於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

不過,政府送交立法會的《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非緊接相鄰,或非位處風貌街道的建築物進行外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需諮詢文化局意見。

議員林發欽關注活化舊區與保護世遺城市如何取得平衡。他詢問政府透過甚麼頂層設計,尤其適度監管,在確保便利營商時,世遺城市的整體文化價值、歷史風貌都得有效維護,避免出現失效的情況?

文化局副局長蔡健龍回應時表示,緩衝區的設置是用來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文物建築,以及其周邊景觀。

蔡健龍指出,修法之後,使用文物建築、位處風貌街道、或與文物相鄰的舖位,文化局依舊發表意見。而緩衝區內的建築物若不在風貌街道亦不在文物兩側,進行門面更改或維修保養工程之前,再不需諮詢文化局。但始終需要控制整個緩衝區建築物的體量和高度,若是重建或新建,文化局都會發表意見。

蔡健龍也提出,今次修法可以減省餐飲及相關場所取得准照的程序,提升行政效率,亦都可以更加精準表述文物建築的保護準則。文化局將會繼續按照《「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發表需要的意見,提供精準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