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公共部門組織架構法規出台

2025-10-11

政府檢討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法規,圖為新口岸其中一幢在建的政府部門合署大樓。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

【本報訊】作為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舉措,政府完成修訂已生效逾四十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法,加入按人員規模分三級設部門之領導官職及廳處數目之上限,亦對開新部門設限,並訂明項目組、自治基金與諮詢組織不該有自身人員編制。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七項法律與行政法規草案,其中三項為市政署、行會秘書處等不同部門組織架構調整,以及可謂屬頂層設計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該法規將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長官岑浩輝在今年四月發表其首份施政報告時提出,年內檢討並重新制定本澳公共部門組織架構法規,確立政府部門及其內部架構的設置標準、裁撤和整合準則。

行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表示,為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政府運作效能,有需要全面檢討生效至今逾四十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第85/84/M號法令。為此按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訂定的方向和目標,並結合實際情況,政府制定該行政法規,作為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遵循的法定依據。

公職局會就部門加減去留發表意見

新法規確立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職能明確原則、精簡高效原則、相互配合原則等。同時,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並監察法規的執行情況,為此,法規賦予行政公職局相應職權,包括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合併或撤銷方案發表意見、實地考察部門等,而各部門依法負有合作義務,應積極配合行政公職局的工作。

另外,法規亦對政府部門的設立、內部架構、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一系列的規範準則。

限有新職能無部門能納方能設新部門

在設立方面,法規明確規定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難以透過調整現有部門的組織架構履行有關職能時,方可設立新部門,對新設部門作出明確限制。

在內部架構方面,法規訂定了部門廳、處級附屬單位的設立原則,包括應以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為原則,把性質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關的職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屬單位執行。廳級單位負責履行所屬部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且只有在必要時,方可下設處級單位。如履行的職能是為所屬部門提供輔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務、人事財政、資訊、法律、公共關係等業務時,有關附屬單位只可設為處級。

部門規模設限 特首可批例外

法規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定上限標準,除有特別理由且獲特首批准外,因應部門職能且按照人數規模須遵守相應上限標準,分為三級。

一是人員規模二百人以下,上限為兩個領導官職、兩個廳級及四個處級附屬單位;二是人員規模二百人至一千人,上限為三個領導官職、六個廳級及十二個處級附屬單位;三是人員規模一千人以上,上限為四個領導官職、八個廳級及十六個處級附屬單位。

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

法規亦進一步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明確它們不下設附屬單位,亦不設自身人員編制。

法規還明確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按行政公職局編制的工作日程檢視自身的組織法規,並按情況提出倘有修訂建議,以使各部門組織結構符合相關規定。

公職局目標:三年內完成各個部門檢視

對於現行有多少部門不符新規定要改,公職局長梁穎妍回應說,在新法定義下,政府公共部門數量為四十七個,現有如市署的調整就配合運工範疇部門的重組,而印務局併入法務局,還有年底推出的公職局調整等,當局按施政鋪排的先後次序去推展相關工作,而該局會在每個部門檢視時重點去定位其應有職能,作合理安排。

梁又謂,部門三級規模是以現有部門情況去推演歸納出來,現絕大部分部門是一千人以下的,六成是二百至一千人之間的,四成是二百人以下的,而由於近年已有不少部門合併,相信未來會集中在部門精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