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029號
2025年07月10日
星期四
立會細則通過領導主管人員通則修法案
2025-07-10
【本報訊】完善就職宣誓及問責等內容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修法案昨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不過有議員直言倘當局不執行問責,相關規定再完善也沒用。
修法案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新內容包括因應新《國安法》,領導及主管人員也適用就職宣誓制度,故意不真誠、不莊重宣誓,視為拒絕宣誓,會撤其委任乃至撤職處分。
新法又優化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機制,新增「構建管治梯隊」及「促進人員流動」兩項選拔聘任官員的準則,並要在定期委任前應先代任半年至一年,又增加公職局就任命合法和適當性提分析意見的把關角色等。
另一重點修改就是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及問責機制,訂明領導主管適用一般公務員的紀律程序,領導主管有過錯行為及履職義務漠不關心可科停職處分,如個人行為嚴重負面影響特區或部門的形象或運作、未依法回覆廉審兩署報告或其後不執行相應糾正措施建議等。
公開譴責換內部勸誡再惹討論
昨細則性審議大會上,引起議員討論的是:取消現行從未啟用過的公開「譴責」措施,改引入內部的「勸誡」措施的規定。最終李良汪與林宇滔對有關條款投反對票。
李良汪認為,公開譴責仍有存在必要,是萬一有官員犯大錯而社會對此有很大爭議時有此機制處理,實感該完善操作有「少少倒退咗」,並社會期望的方向背道而馳。
「真係一個倒退!」林宇滔提出,議會才剛剛通過新增議員要接受譴責的規定,為何到這裡變成相反,取消了對官員的譴責制度,他個人實在想不明白。
他又謂,這令居民擔心官員行事或變得更肆無忌憚,如審計報告曾揭示官員有嚴重問題也不用被譴責,那麼再完善後亦可不執行,「高官問責制究竟係名存有冇實亡呢?政府有冇一個答案畀公眾?」。
審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則提出,是否取消譴責實屬見仁見智,但關注考慮到譴責後續不管是炒還是留,譴責似乎都作用有限,故今調整是較妥當做法。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稱,這在一般性及小組會階段已有充分交流,重申譴責與勸誡兩者非替代關係,是兩回事,不是避重就輕。他強調,若有領導主管嚴重失職令社會有很大損失、政府名聲很大影響,不論是採取其他處分措施,乃至紀律和刑事追究,其效果都不遜於公開譴責的效力,官員並非可肆無忌憚。
李在表決聲明時更引用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治國理政方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籲特區官員應落實,完善問責制,回應社會期望與國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