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准照競投簡化程序

2025-05-30

【本報訊】政府修訂二○二三年生效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的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回應傳媒時表示,新的法規生效後將會「抓緊時間」準備公開招標,但現時沒有時間表。他也重申關於規範網約車平台的研究進行中,有結果將會盡快公布。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4/2023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序〉》行政法規草案。新的法規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第34/2023號行政法規是在二○二三年制定,生效不足兩年,交通事務局曾於當年十月按照這份法規啟動公開競投。

據介紹,新的法規簡化程序,減少形式要求,合理劃分審核投標者資格文件階段及標書階段,以提升開標會議的效率及接納更多標書,從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法規也因應實際需要延長標書有效期,以及規定獲判給實體自接獲判給通知後須追加擔保,以確保其履行義務。此外,在判給失效的情況下,判給實體可依法按評分排序判給予緊接的且標書仍在有效期內的投標者。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新的法規將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特區政府剛在星期一(五月廿六日)舉行兩場業界諮詢會議,「廣泛聽取社會相關意見」,邀請的士公司及相關社團出席。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刪除發動機及驅動系統的規定;刪除的士須配備容積等於或大於一千五百立方厘米汽缸的要求;放寬對行李廂大小的要求,規定行李廂至少可容納兩個各自長闊高總和為一百五十八厘米的旅行箱。

另外,的士屬高行駛量車輛,損耗程度相對較高,政府考慮到公共交通安全問題,法規明確使用滿五年之的士如被替代,其註冊須被取消,但使用少於五年之的士可將車輛註冊更改為私人用途。

為鼓勵業界更換車輛以提升服務質量,法規簡化更換的士的要求,無需限於「在檢驗中最終不獲通過」的要求,只需交通事務局許可便可申請更換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