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管理制度:惡劣天氣停業仍視作經營日數

2024-10-30

李靜儀(右)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小販管理制度》法案,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聽取小販團體意見後,將親身經營及經營日數的規定作出彈性處理,小販准照持有人親身經營日數每年不得低於二百四十日,但按市政署的經營指引而提出要求者或其他兩類情況,則屬可豁免範圍。

一常會昨就政府所送交的法案修改文本作出討論。李靜儀指,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就法案的不適用範圍作出討論,不適用範圍包括不適用於公共部門或實體籌辦的提供服務或零售活動。而發出准照上,根據該法律規定以公開競投方式發出。另外,為改善小販管理或經營環境、配合城市規劃、公共利益等,可以視為公開競投的豁免情況。

李靜儀又指,政府聽取小販團體意見後,考慮到小販經營有別於街市,小販處於戶外,經營條件未必有頂蓬,故建議加入管理小販指引,相關指引包括惡劣天氣、颱風等,並將親身經營(每年不少於二百四十日)及經營日數的規定作出彈性處理,包括按照市政署的經營指引而提出要求者,或依行政當局依法要求、小販准照持有人提出合理理由而獲市署接納等情況,則屬可豁免範圍。她續指,委員對之認為,行政當局對小販的經營狀況作出了彈性和有更人性化處理 。

另一方面,法案將原來的違反義務者的定額罰款金額一千五百元,調整為按觸犯不同情節而科處六百至一千五百元。至於過渡安排上,現有小販准照持有人可於法案生效後九十日內續期或在指定過渡期內向其父母、子女、協作人作出移轉。若一名小販准照持有人同時持有兩檔或二人共同持有一檔小販,也會提供選擇續期及移轉安排,李靜儀指,相關個案數目僅個位數,影響情況不會太多。

李靜儀表示,一常會準備就法案簽署意見書。法案生效日期建議為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