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業務法通過

明年八月生效

2024-08-01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細則性通過《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第十六條四款一項遭到兩名議員投下反對票、一名議員投下棄權票。《保險中介業務法》將在明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推銷員、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專責受託人、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股東及主要出資人、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風險分析員,須接受適當資格審查,且須在准照有效期或執行職務期間內維持適當資格。

第十六條四款一項規定,在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澳門金融管理局應考慮受審查對象是否屬於下列情況:因搶劫、盜竊、信任之濫用、簽發空頭支票、詐騙、偽造、公務上之侵佔、賄賂、勒索、暴利、妨害公正之實現、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清洗黑錢、恐怖主義或資助恐怖主義的犯罪而正被控訴或起訴,又或已被判罪。

對於多名議員對條文表示憂慮,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回應時表示,政府主要考慮現時普遍實行的國際監管準則後,在法案引入適當資格審查,從而更令消費者、保單持有人對本澳的保險中介業務有信心。該局已經聽取業界意見,完善了適當資格審查的條款,令到規定更加清晰。

金管局將會以通告的形式頒布資格審查的要求,清晰地、透明地讓業界知悉。在進行適當資格審查時,當局將會綜合具體考慮輕微違反、犯錯,從而增加准入考量的彈性。當局亦會考慮以問卷形式讓利害關係人作出自我聲明,且在有需時可以提交其他資料。陳守信也指出,《行政程序法典》已有既定的上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