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房置換房法案一般性通過

2018-12-12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首個暫住房及置換房計劃,將選置黑沙環P地段、原海一居地段,政府正同步進行土地回收、規劃等,待上述法案通過後,將盡快開展工程。而都更主體法律,將由其主體法律規劃。

陳海帆及政府代表昨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引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二零一六年成立的都市更新委員會提出了“暫住計劃”,給予受樓宇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現金津貼,鼓勵其於樓宇重建期間自覓單位暫住,並考慮從土地儲備中撥出地塊興建暫住房。暫住房由政府興建,屬補充性質,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優惠措施;對於受拆遷影響但無法回遷的情況,經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建議由政府出資興建部分置換房供業權人選擇購買。

法案建議屬自然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當其擁有的居住用途單位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具備條件在樓宇重建後回遷,在等待回遷時可申請租住暫住房;如果樓宇原址因城市規劃而無法回遷,所有權人可申請購買置換房,但屬法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及擁有非居住用途單位的所有權人均不能提出申請。若在指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申請,將喪失租住暫住房或購買置換房的資格。不論所有權人擁有因都市更新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僅可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或購買一間置換房;如不動產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擁有,則可申請租住的暫住房或購買的置換房的數量與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相同,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的總數;如不動產所有權人具有夫妻關係,則不論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兩人只可單獨或共同租住或購買一間暫住房或一間置換房。

法案建議的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最受議員關注。法案建議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出建議,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議員蘇嘉豪關注到,若以私樓價格作參考,可能令年老、低收入業權人收取有關補償金額後,仍不足以支付暫住房租金。林玉鳯關注到,價格的制定標準,她認為,目前政府統計數據中易受極值影響,而導致整體價格偏高,促請政府關注價格標準的制定。區錦新亦反映,不少舊區居民都只是希望一樓換一樓,以及安置其重建間居住問題,他批評,若以私樓租金和售價作為暫住房/置換房的價格參考,會存在偏高情況。

法案還建議兩種可以申請購買置換房的特別情況:

一、因執行八月十七日第一二/九二/M號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適用法案內關於申請、分配,以及稅務豁免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二、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受影響的在建住宅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如已對預約購買的行為按第七/二零一三號法律作出物業登記,可參照法案內關於資格和數量限制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售價方面,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價格進行銷售。同時,如有關合同在第二/二零一八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生效前已簽署,則在購買置換房時,可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議員鄭安庭針對上述第二項情況,認為法案是為海一居小業主作出的方案,他認為,海一居的問題應由土地法解決,而不應在都更相關法律中一併解決。

陳海帆指,法案不是補償,也不是為海一居小業主而設,而是給予受都更或重建影響的業權人多一個選擇。重建將由都更公司負責,包括與業權人協商、委託建築商興建,非由政府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標準將會按私人樓宇規格作建築,業權人購買置換房後,可取得全部業權,業主可任意租售,與公屋政策無關,但暫住房租住人不能轉租。

有關租金和售價問題,她指,一定不高於私樓水平,為避免雙重補償,將會向置換房購人提供少許優惠。

陳海帆續指,首個暫住房及置換房計劃,將選置黑沙環P地段、原海一居地段,政府正同步進行土地回收、規劃等,同時做好交通及社區配套,待上述法案通過後,將盡快開展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