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司:有國安風險 警方就有責執法

2023-10-02

【本報訊】香港歌手在街頭沒有演唱「願榮光歸香港」,被澳門警方扣留十三小時。保安司黃少澤指出,司警有權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評估當事人風險。而且,《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準用《有組織犯罪法》,司警可以留置當事人廿四小時。

曾在香港街頭演唱「願榮光歸香港」、獲判「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名不成立的歌手馬賦馳,九月在澳門街頭沒有演唱「願榮光歸香港」,也被警方拘留及押送離境。本澳有否禁止公開歌唱的清單?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法律已經賦予司法警察局執行國家安全的法律,評估相關人士有否風險;治安警察局亦有執行出入境法律、《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職責。續稱:「發現到佢曾經做過呢啲事,本身對國家安全有風險,不論治安警察局,不論司法警察局,都有咁樣嘅職責,亦都係依法處理。」

對於當事人被拘十三小時,黃少澤表明,《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準用《有組織犯罪法》,當事人危害國家安全或存在這種風險,即使未立案,司法警察局可以留置當事人廿四小時。續稱:「而家只係十三小時,仲有十一個小時。即使去到廿三小時五十九分鐘,都係可以。」

有記者詢問,警方不覺如此處理手無寸鐵、街頭歌手是嚴厲?黃少澤回應:「如果手有寸鐵,就按照違禁武器去處理啦!如果手無寸鐵,如果行為違犯澳門嘅法律規定,而且有呢個(國安)風險,警方就有權、有責任去執法。OK!?呢個任何法制社會賦予警方嘅責任。」

為何不以《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入境?黃少澤回應,情報需要慢慢搜集,可能當事人入境時,警方未有相關情報。當事人在澳門街頭表演,本身就是犯法,因為沒有向市政署申請使用場地;警方介入後,發現當事人「有前科」,便要處理。他指出,警方執行《內部保安綱要法》的標準一致,不是時鬆時緊。

記者追問,當事人成功入境,若沒有在街頭演唱,可以結束旅程圓滿離境?黃少澤稱:「呢個咪自由囉!並唔係所有嘢警方都要介入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