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231號
2022年12月03日
星期六
行會完成討論修改國安法將交立會審議
法案自公布翌日即生效
2022-12-03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法法案應當盡快實施,政府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月前的諮詢文本提出,現行法律限定分裂國家的手段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未有考慮分裂國家行為的非暴力不法情況,因此建議修訂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手段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者。
諮詢文本也提出,現行法律規定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行為局限於採取「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因此建議修訂該罪的構成要件,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
新聞資料沒提『非暴力』
然而,在傳媒獲派的新聞資料中,隻字不提「非暴力」。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傳媒時表示,關於非暴力手段,相關內容列在「刑法規定」章節當中,公眾可在立法會公開法案後閱看相關條文。
根據行政會發布的新聞資料,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刑法規定,包括:
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等。
經過諮詢後,法案有否條文較諮詢建議更為嚴厲或加強?黃少澤回應,一些字眼有所調整,與諮詢文本的內容基本不變。他也透露,行政會對於法案的字眼提出意見;而且,在公開諮詢聽取意見後,亦稍有技術調整。
按照行政會發布的新聞資料,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也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亦建議,增訂有關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
翻查《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試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如以暴力作出上款所敘述之事實,而其中係有使用武器者,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第二百九十八條:「公然煽動作出上條所指之行為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如上款所敘述之事實,係附有武器之分發者,行為人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第二百九十九條:「意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而將交通或通訊工具或交通通道、公共事業之設施,又或供應或滿足居民根本需要之設施,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破壞,又或使之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不能運作或偏離正常用途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