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酒擬罰款兩萬

2022-10-15

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介紹《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為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料,科二萬元罰款。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過量飲用酒精飲料對身體造成嚴重損害,尤其是身心未成熟的年輕人,故此,特區政府制定《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及提供酒精飲料,以防止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

法案訂定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一點二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

法案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聘請或指示未成年人在上述地方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未成年人以自僱方式在上述地方銷售酒精飲料,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眾地方飲用酒精飲料,禁止以任何遠距離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尤其以互聯網及郵遞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須在有關地方以顯眼方式張貼特定標誌。

如何禁止以遠距離方式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衛生局局長羅奕龍回應傳媒時提及,售賣「酒精飲料」的網站需要清晰展示禁止向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警示;而且,購買「酒精飲料」的人士需要聲明年滿十八歲。

法案也訂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向未成年人提供關於有害飲用酒精飲料對健康所引致的危害的資訊及教育,公共部門應向市民宣傳有關資訊,衛生局應提供酒精成癮的治療及復康服務。

關於法案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資訊及教育,羅奕龍回應傳媒時解釋,希望全社會一齊推動「健康行為」,相關條文僅是清晰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告誡、教育未成年人,是沒有罰則的。

張永春補充,今份法案訂定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資訊及教育的義務,是慣用的立法技術,很多法律都有列明義務,例如:列明公共機構、市民的合作義務,但沒有相應處罰。他提及,法律一方面是為執法,但是,政府不希望問題去到執法階段,希望透過宣傳、教育及早意識到問題所在,相關義務亦以法律的形式表達。

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為商業目的提供酒精飲料,科澳門元二萬元罰款。法案同時訂定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和附加處罰的規定、不予控訴的情況、衛生局的監察措施,以及對作出違法行為所使用的物件、酒精飲料、酒精飲料自動售賣機或廣告媒介作出保全性扣押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