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期上限三月可續期

黃司:參考國際做法認合適

2022-07-23

黃少澤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本澳的通訊截取監聽申請制度是最嚴謹的。對有議員提出希望設立機制,定期公布通訊截取統計,黃少澤回應,除刑事偵查部門,還有廉署都可以申請通訊截取,單一由警察部門是無可能掌握全部數據;但他認同每項制度都有完善空間。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中,議員關注到嚴謹性以及市民通訊私隱之間的平衡,議員林宇滔提出,希望執法部門定期公布通訊截取統計,讓社會知悉;又指,香港有專員制度監督監聽的執行。黃少澤指,除刑事偵查部門,還有廉署都可以申請通訊截取,單一由警察部門是無可能掌握全部數據;過去法院曾公布相關的統計;他亦認為,若設立委員會監督法官的審批,是對司法獨立有損害 ,又認為香港專員制度不適用於澳門,港澳兩地有別,更指法律制度與檢討是兩回事,不要混淆。

另外,委員關注到,通訊截取期的上限、可續期次數以及嚴謹性,黃少澤指,本制度上限是三個月,屆滿後可申請續期,但需要滿足相應條件再由法官批准,三個月為一期的準則是參考國際做法,由一至六個月不等,三個月為最多國家/地區採用;本澳的審批制度也是最嚴格,更指「對象一定要與案件、犯罪有關,否則法官無可能批准」,法官如有需要,可要求警方提交筆錄資料,相關規定更清晰。他認同每項制度都有完善空間,沒有一項是百分百;至今亦沒有發現任何一單違反這條款規定的通訊截取。

對有議員質疑通訊截取法制定緩慢,黃沙澤表示,自二零一二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時已提出以單行法律方式為通訊截取法立法,二零一三年就該立法工作作研究、二零一八年作出立法諮詢,更指他自一九九九年接任司法警察局局長後,隨即對此制度研究,故此,「不可以說警方無檢討」,由於各種因素拖至現在才立法。法案於今年八月一日生效,電訊營運者保存紀錄義務設一年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