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反壟斷法: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從事壟斷行為

2022-06-25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 黃鈺欽 梁曉輝)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近年來,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持續受到關注,修改後的反壟斷法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其中,既有原則規定,如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同時也結合具體壟斷行為提出細化的規則條款,如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針對反壟斷執法中反映出的問題,新法主要從三方面加大對壟斷行為的懲治力度:一是提高了對達成壟斷協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二是增加了對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規定。三是增加規定,對於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相關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此外,新法在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基礎上,還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例如,在壟斷協議方面,一是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則,對於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對於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於規定標準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