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議員冀增僱員參與工會保障減少限制

2022-06-14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和李振宇

【特訊】日前,政府公佈《工會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報告”),工聯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和李振宇認同透過專門法律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規範工會的組成和運作,及明確工會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他們尤其關注如何保障僱員組織、參與工會及行使相關權利,認為務必禁止出現歧視和妨礙僱員參與工會的情況。

他們表示,“報告”指出政府會透過設立過渡規定,讓現有僱員社團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登記成為工會,並允許相同或不同類型的工會組成聯合會或聯合組織,此一規定既尊重歷史,肯定愛國工會作出的貢獻,也有利於愛國工會繼續做好團結和服務僱員的工作,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他們指出,不應對公務員、公用事業機構和醫療人員等組織和參與工會設限。諮詢文本建議為特定僱員設定適當規範的意見中,不論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醫護人員”和“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僱員”均只有兩成人認為需受適當規範,當中水、電和通訊等“公用事業機構”更只有不足百分之六的居民認為要設限,反映主流意見對相關人士或行業設立特別規範有所保留。他們認為,本澳目前有相關工會,一直以來為爭取行業權益、服務從業員而努力,更對促進勞資關係和職業安全,以至參與社會和國家建設起著積極作用,強調不應限制相關人員參與工會。

他們表示,“報告”反映近九成八不認同將工會分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和“企業工會”。基於僱員團體的過渡規定和自由組織工會的原則,以及本澳現存僱員團體的結社情況,規範工會應具有相同法律權責和義務。此外,他們期望政府明確規範聯合工會亦享有法律地位和權利,以及其可領導、指導屬下各工會和代表各工會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

他們認為,《工會法》對於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保障應寫得更具體,建議須規範以下保障:一是僱主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二是僱主不得因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活動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他使其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尤其不得以不合理理由解僱;三是僱員在符合法定前提下可因履行其作為工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工會代表的職務而申請缺勤;四是對於僱主被證實違反上述規定時應設處罰機制。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和李振宇特別強調,制訂《工會法》是落實《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需要。經過社會多年的討論和完成諮詢後,希望政府有序有效推進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鞏固和諧勞動關係,助力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