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

設立績效評估

2022-05-14

陳海帆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建議設立績效評估,涉及企業的所營事業、執行年度計劃和預算成效、內部治理架構健全等。由於不同企業有不同性質、規模,必須進行分類,令其按照不同指標評估,這才公平。

行會完成討論轉交立會審議

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法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為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運作及管理,確保經營過程中各個階段受到有效監督,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於二零二一年進行了公開諮詢,社會普遍認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方向。為此,特區政府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經營、運作、監督,以及公共出資人權利的行使。明確「公共資本企業」的定義及法案適用範圍,訂定公共資本企業及公共出資人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二、賦予公共資產監督範疇的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規定轉讓在公共資本企業中持有的出資及相關權益,須取得合理對價。

三、賦予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特別職權,以及規範公共資本企業的經營和運作,訂定公共資本企業機關成員的選任方式及擔任的要件。

四、引入企業營運績效評核制度。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應定期就經營和運作的情況接受主管部門評核,而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

五、為有效監督公共資本企業,法案通過三方面作出規範,包括:賦予主管部門監督權限、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共資本企業執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及公開公共資本企業的資料。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指出,目前有二十三間公共資本企業,其中十六間是特區政府全資或控股,七間是特區政府參股;之前的資本規模合共約五百億澳門元。

陳海帆表示,公共資本企業根據《商法典》成立;但《商法典》沒有專門規範使用公帑的公共資本企業,故希望透過立法賦予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更多權責,例如:要求股東會通過年度預算、計劃等,要求董事會制定內部治理架構等,要求監事會多些參與從而發現問題等。

公共資本企業必須每年進行績效評估。陳海帆指出,在法案獲得通過後,主管部門有責任制定績效評核制度,據此進行績效評估。她也表示,公共資本企業應有社會效益,也有經濟效益,有些主要考慮社會效益,如:樂團公司、科學館等,經濟效益較為次要。

經過公開諮詢後,政府在法案增加一條條文。陳海帆表示,現行的《預算綱要法》不適用於公共資本企業,故在《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加入條文,規範政府對公共資本企業提供營運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