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 13025號
2022年04月04日
星期一
新修訂《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已生效
2022-04-04
【特訊】澳門特區政府於2010年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為社區安全帶來隱患,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為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第3/2022號法律《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新法本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修改“非法提供住宿”定義
第3/2022號法律《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規定,對於入境澳門時獲許可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非澳門居民(具“逗留特別許可”除外),原則上只可入住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如:酒店、公寓式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任何人或實體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在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該等人士提供住宿,即視為非法提供住宿。
例外情況
法律亦規定以下任一情況,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包括:(一)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例如高等院校以其宿舍招待嘉賓;(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因該等關係而免費提供住宿,例如招待親戚等。
加強監管
新法加強對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以及房地產中介人和經紀的監管。
是次修法,新增網上預訂酒店平台等經營住宿預訂業務者負有合作的特別義務,如:提供相關文件、移除包括在互聯網登載的該樓宇或單位的住宿資訊;同時新增對房地產中介人和經紀的處罰規定,倘該等人士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可被科處澳門元20000元至100000元的罰款。
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
根據新修訂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規定,如業主在非法提供住宿活動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作出舉報,且該業主沒有參與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旅遊局可對其單位不採取封屋、斷水及斷電等措施,或縮短實施有關措施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