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旅遊稅章

行會完成討論

2022-03-12

容光亮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旅遊稅規章〉》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表示,今次修法更清晰界定旅遊稅的課徵對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也可以容易執法。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為配合已生效的第 8/2021 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有需要修改第 19/96/M 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將酒店及設在其內的餐飲場所重新歸類,以便將其服務納入旅遊稅的徵管範圍。

為更清晰界定旅遊稅的課徵對象,參照過往的司法裁判,以及現時稅收徵管的實務操作,將現行課徵對象由酒店、餐廳、卡拉 OK 等場所提供的「服務」修改為由該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明確將「財貨」納入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指出,今次修改課徵對象的法律條文,只是明確實際上法律所訂出來的課徵對象內容,其實沒有直接影響相關稅收。

續表示,多宗稅務申駁司法上訴個案主要環繞課徵對象,相關司法判決的見解亦都支持財政局的立場 ── 認為有關酒店業務的活動範圍,邏輯上應該直接或間接包含「財貨」的銷售。今次修法是明確實際上法律所訂出來的課徵對象的原本內容,避免不必要的訴訟,也可以容易執法。

容光亮指出,相關的「財貨」銷售是間接因為酒店業務所提供的服務而產生的銷售,例如:在酒店場所內提供飲食、出售船票、機票、報刊、美容產品等等。

為了配合澳門特區鼓勵發展經濟型住宿的旅遊政策,今次修法的草案建議,重新訂定旅遊稅的豁免範圍,由二星級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以及飲料場所和飲食場所提供的「財貨」和服務,均獲豁免旅遊稅。

另外,根據現行《旅遊稅規章》的規定,旅遊稅屬於旅遊基金的指定收入。因應本澳旅遊業的發展,今次修法的草案建議,旅遊稅直接撥歸特區庫房,由特區中央財政支配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