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英回覆打擊電腦犯罪法質詢

2022-02-14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表示,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有效回應當前各種網絡犯罪的形式和趨勢,以及警方執法的需要;至於針對利用網絡實施的詐騙和勒索活動,警方則按《刑法典》相關規定予以防治。

直選議員李振宇在書面質詢引述意見指,現行立法對於「電腦詐騙」的規定,實際上是用於打擊「駭客」的行為,而非打擊詐騙行為,如《打擊電腦犯罪法》將「電腦詐騙」定義為「輸入、更改、刪除或消除電腦數據資料;介入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的結果;不正確設定電腦程序;干預電腦系統的運作;不正當揭露電腦安全嚴重漏洞及電腦偽造」等,而詐騙犯罪實際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的方法,騙取一定財產的行為。

李振宇分析今年首三季電腦犯罪案件後認為,當中符合《打擊電腦犯罪法》中有關「電腦詐騙」定義的案件僅一百零三宗,包括「不當進入電腦系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干擾電腦系統」及「電腦偽造」,而涉及「銀聯卡和提款卡、信用卡網上消費、POS機以及騙取積分」等非法佔有財產的電腦犯罪案件則有六百四十宗,佔約百分之八十六。

李振宇詢問:為有效預防和打擊層出不窮的新型電腦犯罪手法,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現行法律的不足?當局未來會否進一步作出修法規劃,尤其豐富「電腦詐騙」的定義,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型電腦犯罪形式?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回應,根據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有關規定,「不當進入電腦系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干擾電腦系統」和「電腦偽造」皆為該法所定的不同獨立罪名,並非質詢所指的「電腦詐騙」犯罪。而質詢列出「涉及銀聯卡和提款卡、信用卡網上消費、POS機以及騙取積分」的情況,則屬於該法所定的「電腦詐騙」罪涉及的日常案情。

張玉英續指出,保安當局一直按照《打擊電腦犯罪法》所定的各個罪名,進行電腦犯罪案件的分類統計。根據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公佈的二零二一年首三季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涉及「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干擾電腦系統」罪和「電腦偽造」罪的案件,警方共錄得一百零三宗,而屬於「電腦詐騙」罪的案件則有六百四十宗。故質詢所列的有關數據,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差異。

續表示,從上述警方立案數字可見,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有效回應當前各種網絡犯罪的形式和趨勢,以及警方執法的需要;至於針對利用網絡實施的詐騙和勒索活動,警方則按《刑法典》相關規定予以防治。鑑於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保安當局將持續注視電腦犯罪動態的變化,不斷檢視現行法律的完備性和有效性,必要時將透過立法或修法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