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今表決

2021-12-29

【本報訊】今午的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包括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https://reurl.cc/ak0by7)。法案除了將重建程序的業權百分比由百分百下調至最低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五 (第六條) 外,亦引入強制參與重建程序強制參與重建程序 (第十四至二十一條)。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第六條建議,取得份額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至少佔下列百分比的業權人同意,方可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

一) 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最低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五;但如該分層建築物由少於七個獨立單位組成,則最低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

二) 樓齡滿四十年,最低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

三) 分層建築物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最低百分比為百分之六十。

關於重建程序,法案規定,有意重建的一名或多名業權人須透過重建方案草案,收集其他業權人重建的意向;收集重建意向後,須製作重建方案。符合法律規定的業權最低百分比的業權人及倘有的擬增建獨立單位的取得人,須以重建方案為基礎,透過公證書方式訂立一份重建協議。

法案第十四條規定,任一訂立重建協議的業權人可透過強制參與重建程序,以全體訂立重建協議的業權人名義,強制剩餘未簽署協議的業權人參與重建。因執行強制參與重建而引起的爭議,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

法案第十九條規定,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達成下協議:一) 任一仲裁申請人透過私法途徑與任一仲裁被申請人達成協議,轉讓屬該仲裁被申請人所有的獨立單位;二) 任一仲裁被申請人作出同意重建的意思表示。如出現以上任一情況,則視為涉及該部分的爭議已獲解決 (第二十條)。

法案第二十一條關於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效力。當中規定,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視為取代受強制參與重建約束的業權人作出同意重建所必須的意思表示,並視為重建協議及倘有的委任合同的約束,以及取得因同意重建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承擔一切義務。

裁定強制參與重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產生以上規定的效力;該仲裁裁決亦等同於取代依法須就重建作出同意的其他權利人,尤其是被申請人的配偶作出該同意。而且,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尚可作為償還重建負擔的執行名義。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所指的仲裁裁決可按《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不得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