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危險品監管法案

2021-11-13

梁毓森回應《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的問題

【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消防局局長梁毓森表示,現時已有法規訂明家庭和食肆可以儲存石油氣的數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屬補足法律,不影響現行規定,家庭和食肆可以儲存的數量不變。

行政會完成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法案旨在訂定監管危險品和預防危險品在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和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法律制度,不影響現行規範各類危險品的專有法律法規的繼續適用。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建議,特定的公共實體或符合條件的私人實體可設立、管理及經營受管制儲存區,行政長官亦將透過批示訂定某類危險品必須存放於受管制儲存區。

消防局局長梁毓森回應傳媒時表示,法案將在通過後一年生效。現時散落在地盤、工業大廈的危險品,若不符合安全要求,在法律生效後便要撤離,並放置於受管制儲存區內。

梁毓森也指出,法律生效後,政府和私人均可設立受管制儲存區。現時已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私人儲存倉,例如:儲存氧氣,法律生效後可以保留。至於,政府未來設立的永久受管制儲存區,可能由政府直接管理,也可能外判給專業團隊管理。無論是政府或私人的受管制儲存區,均由消防局負責監管。

關於政府永久受管制儲存區的建設進度,梁毓森表示,工務範疇部門盡快設計和建設,消防局與工務範疇部門保持溝通,主力跟進和推動,目前在分析中。收費方面,可能稍低於市價。

梁毓森回應傳媒時也指出,現在已有法規訂明儲存危險品的豁免數量,家庭可以儲存三罐石油氣,食肆可以儲存四罐石油氣。《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屬補充法律,生效之後,上述的豁免數量不變。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也建議,如出現可能造成嚴重意外事故的迫切風險時,具職權的公共部門可採取移離、隔離或中和危險品,以及保全性扣押等針對性措施,藉以及時消除及減低風險。

法案亦新增「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危險品罪」,並引入違令罪,行政違法行為則按其性質可被科處澳門元兩千元至五十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澳門元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