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紙老虎抑是洪水猛獸

2021-11-08

勞工事務局官員出席公眾諮詢會

【本報訊】在昨午舉行《工會法》的公眾諮詢會,已有僱員擔心,《工會法》最終只是「紙老虎」,亦有僱主表明,《工會法》是洪水猛獸。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工會法》排除適用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即他們不能參加或組織工會。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醫護人員、公用事業機構的僱員 (供水、供電和通訊基礎設施)、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僱員,在行使工會的權利時亦需要受適當規範。

對於有意見不認同以上內容,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回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為廣大市民提供服務,有必要很謹慎考慮相關人員行使工會權利的範圍,以確保他們的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能夠取得平衡。有些國家、地區,都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參加工會作出特別規範。

關於醫護人員、公用事業機構的僱員、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機構的僱員亦受到限制,黃志雄解說,相關服務關乎民生的重大公共利益,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對相關僱員行使工會權力時作出適當規範,避免行使工會的權利而影響公共秩序,甚至市民生命安全。

黃志雄又引述適用於澳門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的利益,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在行使工會權利時作出所需要的限制。他也指出,諮詢文本建議,適當規範行使工會的權利,不是妨礙相關僱員組織或參加團體;故此,「結社權」仍然得到有效保障。

諮詢文本也建議,只需七人便可成立工會,每個企業成立一個工會。有僱員提出,這可以出現僱主在背後推動親屬、親信率先成立工會。陳穎芝回應,若企業同時出現兩個登記工會的申請,除登記的先後次序外,工會代表僱員的人數可能在考慮之列。

今份諮詢文本隻字不提《基本法》和國際公約列明的「罷工權」。陳穎芝提及,就算是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罷工都不是「輕易提起」的程序。罷工是協商、談判不成是最後手段。即使協商、談判不成,其他國家、地區都有行政當局介入的步驟。她提出,本澳的勞資糾紛個案,逾九成可在勞工局解決。

有僱主提出,需要在《工會法》平衡僱主與僱員的權益。陳穎芝回應,若《工會法》獲得通過,工會可以成為平台,更好讓僱主和僱員溝通。工會是僱員的集體意志,僱主需要收集意見時,可以集中與工會溝通,不用逐一與僱員溝通;僱主亦可以透過工會表達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