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勝文冀『工會法』續勞資關係和諧穩定

2021-11-02

高勝文

【特訊】日前,政府開展為期四十五天的“工會法”公開諮詢,跨領域學者、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政策研究主任高勝文樂見政府主導工會法立法,對訂立有關法律表示支持,冀當局廣納意見、凝聚共識,讓相關法律更符合實際,延續勞資關係和諧穩定。

高勝文表示,是次的諮詢文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工會登記制度,內容包括工會的宗旨及應遵原則、“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工會的設立和登記程序、工會的類型、工會的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經費的取得及使用、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第二部分是集體協商制度,內容包括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協商的效力及後果。

高勝文指出,一直以來,澳門特區的勞資關係相對和諧,當局為逐步完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並落實《基本法》、《民法典》、《結社權規範》及相關國際公約等一系列法律所規範的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等的權利和自由,透過專門法律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規範工會團體的組成及運作,以及工會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更進一步維護及保障僱員的權益。

高勝文對於特區政府訂立有關法律表示支持,並相信“工會法”能夠延續長年以來澳門勞資關係和諧穩定。對於諮詢文本中的內容,他提出以下建議。在“工會法”的適用範圍方面,他認為“工會法”的適用範圍應有別於一般僱員的規定,為保障公共利益,宜對某些職業的僱員行使工會的權利作出適當的規範;在申請文件的簽署人數方面,應考慮到新興行業的出現,相關僱員人數不多且分散的問題,除規定下限人數外,或可採用佔總人數某百分比的方式代替;在工會的類型方面,隨着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發展,新興行業不斷增加,難以細分,因此建議不作限制。

高勝文認為,和諧勞動關係是一種勞資利益、勞資關係、效率與公平、經濟發展與社會福祉、勞資政三方力量達成一種平衡的狀態。因此,在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面,建議除僱主及工會均須指派或選定代表人外,必要時可加入政府代表,以促有關勞資事宜順利協商;此外,也有意見指出,諮詢文本中並沒有提到“罷工”權利的內容,這顯然沒有履行《基本法》相關規定,從而弱化了工會應有的權利與職能,他冀當局說明原因,以確保罷工權利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