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聞集納

2021-10-18

二零二零年建築業調查結果

△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2020年建築業收益按年下跌1.9%至522.9億元(澳門元,下同),其中承造工程收益(512.0億元)及其他收益(10.9億元)分別下跌0.9%及33.5%;行業支出減少1.2%至479.1億元。行業全年盈利減少8.8%至43.8億元,反映行業對經濟貢獻的增加值總額下跌6.0%至130.3億元;此外,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減少38.5%至1.7億元。

2020年有營運的建築業場所按年增加134間至4039間,當中從事有准照工程的場所有1348間,從事簡單裝修工程的場所有2691間。在職員工共41045人,同比減少1771人。

從事有准照工程場所全年收益為484.5億元,按年下跌2.3%,其中承造工程收益下跌1.3%至473.9億元;支出減少1.5%至444.8億元。全年盈利下跌10.4%至39.7億元,增加值總額下跌7.2%至113.3億元。

按工務部門開立的工程案卷統計,建築業場所全年承造的有准照工程涉及2021項工程案卷,按年增加247項。以工程類別劃分,私人工程增加111項至1138項,場所承造工程的收益則下跌1.9%至312.8億元,其中新建私人住宅樓宇工程收益(39.7億元)減少52.1%,而酒店及娛樂設施工程收益(238.4億元)上升了21.6%。公共工程增加136項至883項,場所承造工程收益(161.1億元)與2019年度相若,當中公共基礎建設工程收益(76.8億元)上升29.0%,其他公共設施(36.4億元)則下跌39.1%。

從事簡單裝修工程場所全年收益為38.4億元,按年上升3.8%,其中承造工程收益上升4.2%至38.0億元;支出上升3.0%至34.3億元。盈利增加10.7%至4.1億元,增加值總額為17.0億元,上升2.0%。

建築業調查的統計範圍包括所有在2020年以總承建或第一層分判身份從事有准照工程的場所,以及從事簡單裝修工程的場所。

9月份外匯儲備數字及澳匯指數

△澳門金融管理局今日公佈,2021年9月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資產總額,初步統計為2110億澳門元(263.1億美元),較2021年8月經修訂總額2122億澳門元(264.6億美元),下降了0.6%。2021年9月底的外匯資產總額,約相當於2021年8月底澳門流通貨幣的11倍或廣義貨幣供應(M2)中屬於澳門元部份的87.1%。

2021年9月的貿易加權澳匯指數為103.2,較上月及去年同期分別下跌0.02點及1.99點,顯示總體來說,澳門元兌澳門主要貿易夥伴的貨幣匯率出現下浮的情況。

應在為債權人利益作清算的程序中提出針對無償還能力人的還款請求

△甲借予乙一筆總額為46000000港元的借款後,由於乙沒有足夠資金償還債務,故雙方為了擔保其中26000000港元的款項而於2018年11月29日簽訂了一份對乙的兩處不動產設定抵押的預約合同。2019年10月3日,乙於一宗無償還能力案內被宣告為無償還能力。隨後,甲針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特定執行該預約抵押合同,並補充請求乙向其返還26000000港元,該訴訟以附卷形式附於前述無償還能力案內。

初級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的請求顯然不能成立,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的規定,初端駁回了甲的請求。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該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概括甲提出的上訴理由後認為甲提出的問題只有兩個,即:“錯誤適用法律”及“無效”。

首先,關於補充請求,即甲請求判處乙向其返還由預約抵押合同所擔保的26000000港元的欠款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87條的規定,無償還能力情況適用破產的規定,鑒於乙已經被宣告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沒理由不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即甲必須在“為債權人利益作清算”的程序中,就其聲稱擁有的債權提出“清償要求”,因此,甲將其請求通過宣告給付之訴以附卷形式附於無償還能力案的這種訴訟方式是不恰當的。

其次,關於主請求,即甲請求特定執行預約抵押合同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債務的特定執行是指通過作出一份判決來產生未被作出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從而透過法院的介入強制履行債務人未能自願作出的債務給付。在初級法院初端駁回甲提出的前述請求之後,甲援引《民事訴訟法典》第1109條第3款的規定,要求將該規定類推適用於他的情況,從而試圖為其請求提供解釋並使其請求具有可行性,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看不到任何能將該規定通過“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而適用於甲之情況的可能性,該條文適用於預約買賣合同,所針對的是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當日已移轉對該合同之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情況,而本案所涉及的是一份預約抵押合同,至少在此部分,完全不能對本案援引相關規定。另外,既然已宣告乙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並由管理人代理無償還能力人,那麼僅在取得檢察院的許可的情況下才能選擇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不能請求透過一份司法判決來強制訂立上述合同。

文化活動資助及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 接受網上預約遞交申請文件

△文化局將於10月18日重啟接收2022年“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及“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申請憑條正本及補充文件,為配合防疫工作,避免人群聚集,將以先預約、後遞交的方式進行,已於網上提交申請資料及已生成申請憑條之社團,可於10月16日上午9時起至10月29日下午5時期間於網上系統進行預約遞交有關資料。

為落實公共部門抗疫期間提供對外服務應採取的措施,請社團務必預先透過網上系統預約於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期間辦公日指定時段內前往文化局大樓遞交有關文件,每一預約時段最多接納5個社團預約,已預約的社團可最多2人進場,並須嚴謹按照衛生部門相關防疫指引,佩戴自備口罩、接受體溫探測、出示當天的個人健康碼等。

為確保申請可如期辦理,建議社團儘快提前預約,網上系統可於www5.icm.gov.mo/subsidies/login.aspx登入。有關查詢可電郵至ac@icm.gov.mo或於辦公時間致電8399 6699。

遞交申請憑條正本及補充文件流程如下:F1

文化諮詢委員會公布未送交年度總結報告法人名單

△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文化諮詢委員會應最遲於10月15日公開未送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名單。

為此,文化諮詢委員會特此通知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由10月15日起可瀏覽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服務及申請/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年度總結報告”專欄,查閱未在法定期限前(即2021年9月30日前)向文化諮詢委員會送交年度總結報告之名單。

自上述名單公布後五日內,相關人士如發現錯漏可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並送交文化諮詢委員會(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同時,根據同一法律第34條規定,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如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自下一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選民登記的效力。

如有垂詢,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399 6699與委員會秘書處聯絡。

金管局首次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合辦金融及法律培訓課程

△為培育本地金融法律人才以配合澳門現代金融產業發展,澳門金融管理局首次與特區政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合作,舉辦專為澳門法律從業人員設計的“債券市場知識及應用法律培訓課程”,即日起接受報名。

為配合防疫措施,是次培訓課程將邀請法律及金融業界人士,於2021年11月6日至27日(逢星期六)透過視像方式進行授課。課程內容包括債券市場及交易的介紹、本地及成熟債劵市場的發展概況及相關法律實務操作,藉以增加學員對債券市場業務及相關法律的知識。

課程將以中文(廣東話及普通話)及葡文進行,輔以中/葡同聲傳譯。培訓對象為澳門法律從業人員,包括本地律師、實習律師、澳門金融業界法律合規部門人員,以及對債券市場有興趣及持法律學位的公共行政部門在職人員。課程由即日起至10月27日接受報名。課程大綱、規則和報名表等資訊,可瀏覽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網頁( https://www.cfjj.gov.mo/zh_CN/web/guest/-13 )。

金管局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相信,是次金融及法律培訓課程的舉辦,將有助培育兼備金融及法律實務知識的本地人才,更好地滿足澳門現代金融業的人力資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