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須實體店經營

登記制度十一月中生效

2021-08-21

《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生效後,沒有實體店不能經營食品外賣。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廳長張桂達出席行政會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從此,一定要有實體店才能經營食品外賣;而且,若沒有按法規向市政署登記,再不能在涉及外賣的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上架。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透過制定《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

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活動明顯不符地方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a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法規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違法者可被罰款澳門元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張永春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按照行政法規規定,一定要有實體店才能外賣食品;換言之,不能再在住宅外賣食品。關於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沒有登記的外賣店將不能上架。「呢個唔係經營問題,係食品安全問題。唔食出事,大家都覺得冇事;一出事,都係好大件事。」張永春提出,以前沒有法規,現在有了法規,希望大家遵守。

先作登記‧日後才考慮設發牌制度

張永春也表示,若實行發牌制度,審批時間很長,在現時經濟狀況下,外賣食品的經營將受影響;而且,發牌制度涉及衛生、消防等法規,不少外賣店在短時間內不必達到相關要求,將難以繼續經營;不過,就算外賣店沒有提供堂食,同樣存在食品安全風險。考慮到上述原因,先實施登記制度,隨著這個制度不斷完善,具備條件後才考慮實施發牌制度。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廳長張桂達指出,外賣店的巡查佔全澳食品衛生巡查的百分之三十。並表示,從事食材加工、調配、加熱等受到行政法規規範,例如:購賣咖喱魚蛋的小食店、燒味鹵味店、麵包西餅店、台式飲品店、果汁店、手信店;預計約有一千九百間外賣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