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637號
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
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以千萬港元保釋
2020-12-24
【香港中通社12月23日電】(記者阮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早前,西九龍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黎智英有潛逃風險,曾兩度拒絕其保釋申請,黎智英被還押至赤柱監獄,23日早上由囚車押往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法庭最終批准其保釋申請,保釋金為1000萬港元,另有30萬港元的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的旅遊證件,須居住於報稱地址,除出庭應訊及向警署報到外不得離開住所,每星期須向警署報到3次。保釋期間除了警署或法庭外,黎智英要留在報稱住址、不准外出。特區政府律政司隨即指,有意就黎智英的保釋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較一般保釋更為嚴格,被告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不會再犯,令法官有充分的理由信納,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而黎智英涉干犯的是重罪,與外國的聯繫“深不可測”,棄保潛逃風險亦存在。近日有多宗案件的被告疑棄保潛逃,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高等法院仍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讓他覺得很費解。
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對於保釋期間黎智英須遵守的眾多條件,如不得離開住所等,黃國恩認為,只是一種無可奈何的限制,始終不能保證他一定不會離開住所,警方或需安排額外人手防止其棄保潛逃。
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對香港中通社記者說,一般保釋最重要的考慮是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香港國安法相較一般情況多一個要求,即須確保被告保釋期間不會干犯危害國家的罪行。
他認為,在普通法制度下,此次的案件作為先例,或會對此後涉違反國安法的被告在申請保釋方面有影響。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對記者表示,現行的保釋制度是基於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而設計,初衷是保障被告的人權,但是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必須取得適當的平衡。在是否准許保釋方面,法官的裁量權力極大且不好把握,現實之中也不乏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的個案,因此需要在制度上對法官准許保釋的權力進行規範,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2款即屬此例。法官在考慮是否給予保釋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法律原則和個案的現實狀況,謹慎行使權力。
據悉,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另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兩案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訊。